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北环综合整治征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北环综合整治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郑政[2004]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3-24
施行日期:2004-03-24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北环综合整治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西北环综合整治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西北环综合整治征地拆迁补偿原则上全部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办法如下:

  一、拆迁范围

  西北三环道路两侧各45米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迁补偿的政策依据

  1.《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3]32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

  三、国有土地补偿原则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四、补偿标准

  1.拆除国有土地上有证单位非住宅房,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0元(建设安装工程造价成本折成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0元外,土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2.拆除国有土地上有证私人住宅房,按建筑面积平均每平方米补偿900元(暂估算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3.拆除国有土地上有证单位住宅房、房管局直属公有住宅房,按建筑面积平均每平方米补偿900元(暂估算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产权人应按补偿金额的60%给承租人,但承租人已参加房改或已领取住房补助的除外。

  4.拆除违章建筑、逾期临时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未到期临时建(构)筑物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5.拆除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

  新划宅基地自建房屋或集中安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20元。

  村集体无宅基地可以调整的,根据郑政[2003]32号文,每户基准建筑面积为228平方米。在基准建筑面积以内参照国有土地有证私房标准,每平方米补偿900元,超出基准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20元补偿。

  6.临时安置补助费:国有土地住宅房按建筑面积、集体土地农民住房按基准建筑面积228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一次性补助3个月。

  7.拆除合法在建工程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8.未列出的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按郑政文[1993]144号文所规定的上限执行。

  9.按规划要求,需拆除的广告牌不予补偿。

  10.需征用集体土地的,按每亩8万元补偿,由辖区政府负责。不需征地而被绿化占用的,按每年800元/亩给予补偿。

  五、补助奖励标准

  1.城市居民住宅房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发给被拆迁人10元搬迁补助费;村民搬家补助费每人125元。

  2.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自行拆除完毕的,经验收合格,每平方米奖励产权人20-100元。

  3.无证建筑、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六、拆迁补偿程序

  1.由辖区政府负责普查登记,上报有证建筑、无证建筑和农民住宅情况。

  2.由市、区、乡(镇)、村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需补偿的建筑进行认定。

  3.在自行拆除前,产权人应到郑州市西北环综合整治项目部进行登记。项目部要验收其有效证件及核实拆迁面积,并填写拆迁补偿结算单。

  4.产权人自行拆迁的,补偿、奖励费用直接到项目部结算。区、乡(镇)、村组织拆迁的,由区、乡(镇)、村到项目部结算。

  七、其他

  各类建筑应由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能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行拆除,拆除费用每平方米25元,由产权人支付,或从拆迁补偿费中扣支。

  八、实施

  市政府负责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及民宅的拆迁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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