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国税所[2003]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0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市局直属各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及预征率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在次月10日内,实行“定率预征,项目竣工决算后清算”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1)普通住宅,预征率为0.5%;

  (2)营业房、别墅、写字楼及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预征率为1%;

  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分局核准后,可暂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但对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既有商品房又有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难以正确分别核算项目成本的,统一按销售收入比例划分,其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拆迁安置超过“拆一还一”面积部分商品房销售的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2、对其它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在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的收入及扣除项目,统一按1%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

  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征收方式的房地产企业,某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以及全部商品房销售处置完毕后,在3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是国家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分局要克服犹豫和畏难情绪,抓好征管工作。

  2、讲求工作方法,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确保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贯彻实施。

  3、为了保证纳税人能够顺利通过《电子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各分局须及时在TF2000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种登记。

  4、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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