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的指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产字[2003]6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06
施行日期:2003-08-06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正文

中国科学院北京、沈阳、上海、成都、长春、广州、合肥技术转移中心:

  为进一步加快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推动中心开展工作,经研究,现将《中国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3年8月6日)

  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成立技术转移中心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3〕6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建,推动中心工作开展,经研究,提出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请各中心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

  1、中心由有关分院(研究所)牵头组织,以当地研究所为主共同发起成立。

  2、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中心的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决定以及中心人事的任免等工作。

  3、理事会由分院领导和各有关研究所主管开发的副所长组成。理事会理事长由分院领导担任,可设一名副理事长,理事由各所副所长担任。

  4、理事会下设中心主任。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中心人员完成目标任务。

  5、参加中心的各研究所要确定一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与中心的日常联络工作。

  6、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分院、研究所和外聘人员组成。中心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技术、财务等顾问。

  二、工作和任务

  1、各中心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国家、地区、企业和市场的调查研究,掌握一批国家、地方、企业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和需求,随时跟踪、了解,同时收集、整理、筛选出一批各研究所已开发的、适合地区、部门和企业需求的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建立项目、需求档案库和科技成果、成熟技术档案库,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2、各中心要组织力量,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宣传中心,同时加强对研究所的科技成果、成熟技术的综合与集成,并将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及时上网,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3、各中心要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要对全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在当年的3月底以前、全年工作总结在12月底以前,分别以书面形式报院产业局技术经济合作处。

  4、利用我院已与地方建立的广泛合作关系,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沟通,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合作,并参与地方科技成果和技术交易活动,实现技术转移,推动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地方、企业和市场需求,利用中国科学院整体科研和人才优势,结合地方科技力量和社会资源,配合院各专业局组织协调、联系对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和各类技术产品进行研究、开发和集成。

  5、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开展,结合企业和市场需求,利用中国科学院优势在技术、人才资源、人才培养、专利推广、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提高企业研发水平和技术储备能力。

  6、开展广泛、务实、高效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做好国外成熟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推广,推动国际间技术转移工作和联合攻关。

  7、中心要主动了解和掌握各研究所的需求,积极、务实、有效地为研究所服务。

  8、根据院产业局的要求与委托,负责院地合作、重大项目的组织与申报、产学研合作、重大活动与会议的组织工作等。

  三、中心的运行

  1、中心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2、中心要按照中介机构的运作模式运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有效的运行机制及发展模式。

  3、为保证中心的正常运转,中心可以向社会各界提供有偿服务,但有偿服务目前不应以赢利为主要目的。

  四、中心的管理

  1、中心总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院产业局。

  2、京外中心挂靠各有关分院,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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