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开展维权工作的

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开展维权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3]14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2-15
施行日期:2003-12-15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以及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1、加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委宣传部、市劳动保障、建设、工商、国税、公安、经贸委、司法、信访、总工会、团市委和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领导小组。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并明确具体负责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

  2、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通过开展全方位的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经营和广大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使广大农民工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懂得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渠道来解决问题。

  3、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4、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要将劳动、公安“110”、建设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和“市长热线”以及工会、妇联、团委、新闻等部门投诉电话联系在一起,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方便快捷、多方位的投诉渠道,并要设专人负责接待。

  三、齐抓共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拖欠工资等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监控网络,并与实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以工资支付为重点的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对出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对有关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裁决。

  2、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建筑业市场管理,规范建设业企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要积极排查全市建设企业用工、工程款落实和拖欠工资情况。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其下一个工程项目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招投标和承接工程,情节严重的,要清出扬州建筑市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对经常性拖欠民工工资的单位在工商执照年检、税务发票使用等方面给予约束,对无照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工商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4、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单位或携款潜逃的个人,应追究法定代表人和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严肃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而形成的违法犯罪行为。

  5、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拖欠工资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帮助他们追讨工资。

  6、信访部门要认真接待农民工的来访举报,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

  7、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发挥本组织的优势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作用,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行风和建立良好的市场道德规范。

  8、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在加强正面报道的同时,对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动员全社会共同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从现在起,建立会商制度和通报制度。各地、各部门每周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338070)。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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