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民用航空运输业经营离岛航线奖助办法

订定「民用航空运输业经营离岛航线奖助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交航发字第091B000162-1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2-30
施行日期:2002-12-30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1B000162-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民用航空运输业(以下简称业者)开辟台湾本岛与连江县、澎湖县、金门县及台东县之兰屿乡与绿岛乡等离岛地区或离岛与其离岛地区间定期航线所需之机场起降额度及时间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应优先分配之。

  对于经营连江县、澎湖县之七美乡与望安乡及台东县之兰屿乡与绿岛乡等离岛地区定期航线之业者,申请分配航权、其它机场起降额度或时间带时,民航局得优先考量之。

  第3条 本办法之奖助金审议事项,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客运运价、补贴及奖助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之。

  第4条 业者经营连江县、澎湖县之七美乡与望安乡及台东县之兰屿乡与绿岛乡等离岛地区定期航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民航局申请奖助金:

  一、维持该等地区空中交通便捷确有绩效者。

  二、致力于该等地区航线之飞航安全及服务品质,成绩卓著者。

  三、其它对促进该等地区航空运输水准有贡献者。

  前项奖助金所需经费,由民航局循预算程序编列。

  第5条 业者依前条规定申请奖助金时,应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检附奖助金申请书(如附件),向民航局申请。

  民航局受理业者奖助金申请时,应召开审议委员会,根据申请者办理前条第一项各款所定事项之绩效及实际需要情形,进行审议。

  民航局于核定年度奖助金分配作业后,应公告核给奖助金业者之名单及金额。

  附件航空公司年度经营连江县、澎湖县之七美乡与望安乡及台东县之兰屿乡与绿岛乡等离岛地区定期航线奖助金申请书一、年度营运简述(须包括经营离岛航线数、各航线使用机型、每周班次数及载客率)二、维持离岛地区空中交通便捷之相关措施及成效简述三、致力于改善离岛地区航线之飞航安全及服务品质之相关措施及成效简述四、其它对促进离岛地区航空运输水准之相关措施及成效简述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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