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九江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4]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3-26
施行日期:2004-03-26
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九江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广泛分布在城乡居民家中和公众场所,大量安全隐患潜伏在千家万户。为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省质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的“八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市将集中力量开展气瓶安全整治活动。

  一、整治原则和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摸清气瓶数量,掌握气瓶使用状态,推进气瓶产权改革,明确气瓶安全责任,形成液化气充装站(以下统称充装站)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的气瓶安全管理模式,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建立长效的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充装、销售瓶装液化气的行为。充装站必须取得

  《气瓶充装许可证》、《营业执照》;瓶装液化气供应点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方可从事销售瓶装液化气业务。

  (二)取得充装资质的充装站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工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

  (三)充装站应建立相对固定、管理规范的送气员队伍,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送气。

  (四)充装站与用户应本着双方自愿、共同协商的原则,进行气瓶产权转移。产权转移后,用户不需自购气瓶,不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维修等费用。充装站必须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向用户供气,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1、用户有权自行选择一家(或几家)有资质的充装站,办理气瓶产权转移和供气开户手续,充装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充装站应购买一定数量的新气瓶,供周转使用。充装站收购用户原有气瓶,由双方议定价格,但不得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指导价格。

  3、充装站新购和收购的气瓶,必须按质监部门一站一编号的规定,在气瓶上打钢印和涂敷充装站标识。充装站对自有产权气瓶应逐瓶登记造册建立技术档案,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4、有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充装站为用户办理供气开户手续时,必须签订供气开户协议。

  用户在不收押金的充装站开户,只需提供当地常住户口簿即可办理。需要收取气瓶押金开户的充装站,必须与三个以上相互信任的充装站签订气瓶押金安全联保协议,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并向当地气瓶安全整治机构申请备案,方可向用户收取气瓶押金,但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气瓶押金指导价。

  用户提出解除供气开户协议时,充装站应无条件同意,并在用户退还气瓶时,办理退户手续。收取了用户气瓶押金的,应如数退回。对用户举报拒绝解除供气开户协议的充装站,当地气瓶安全整治机构在核实情况后,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从严处理。

  5、充装站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站的气瓶,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对已充装的气瓶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充装站应将到期应检验的气瓶及时送检,超过使用期限应报废的气瓶必须送气瓶检验单位作破坏性报废处理。

  7、充装站(供应点)销售瓶装液化气,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得短斤少两,不得哄抬价格。

  三、整治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份)宣传部署

  (一)召开气瓶安全整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气瓶安全整治工作,明确气瓶安全整治的依据、目标、组织领导、方法步骤和要求。

  (二)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气瓶安全整治的意义、工作安排和动态,积极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阶段:(3月份~4月中旬)自查与整治

  (一)充装站与用户办理气瓶产权转移和供气开户手续。

  (二)充装站按质监部门公布的气站编号对自有产权气瓶逐只打上钢印、喷涂本站标识。

  (三)充装站填写《在用气瓶普查登记表》、《在用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对自有产权气瓶登记建档,并于3月30日前报各县(市、区)气瓶安全整治机构。各地汇总表应在4月1日前报市气瓶安全整治机构。今后充装站每月30日前均应填报当月新增或报废的自有产权气瓶汇总表。

  (四)全面实行气瓶定点充装。4月20日以后,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供应点只能销售定点充装的瓶装液化气。

  第三阶段:(4月中旬)执法检查

  市、县(市、区)气瓶安全整治机构组织执法人员,负责本辖区气瓶安全整治专项检查。对无证无照、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充装站(供应点),坚决予以取缔;对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站,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阶段:(4月下旬)检查验收

  市、县(市、区)气瓶安全整治机构对本辖区的充装站(供应点)进行气瓶安全整治验收。市气瓶安全整治机构报送全市气瓶安全整治总结材料至有关部门,接受省级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质监局、城建局、安监局、工商局、物价局、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气瓶安全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气瓶安全整治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联系电话:8136508)。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应成立专门机构,开展本辖区气瓶安全整治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应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联手治理,确保我市气瓶安全整治工作平稳有效地进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6,14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九江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