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02]7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2-31
施行日期:2002-12-31
发布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芝山、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我市芝冷两区城区范围内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定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附后)。

三、对城市下岗职工及低保对象,比照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纳入政府救济的困难群体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由环卫部门收取的垃圾代运费予以取消。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可以视情况委托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收手续费为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7%。

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垃圾处理部门要本着“谁交费、谁受益,谁收费、谁服务”和“合理盈利”的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服务及其收费工作的管理,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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