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辽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03]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11
施行日期:2003-01-01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2]358号),我市开征包括煤气、市政公用设施等专项配套费在内的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在辽阳市及所属县(市)城市(镇)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均为征收范围(独立解决市政公用设施,不进入城市基础设施管网的工业企业厂房除外)。实施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为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暂定)。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住宅105元/平方米,对不须设置煤气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按相应比例减收;公共建筑75元/平方米;工业建筑70元/平方米。辽阳县、灯塔市城市(镇)规划区域内住宅80元/平方米,公共建筑60元/平方米,工业建筑40元/平方米。

  三、收支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由征收单位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局按预算核拨安排使用。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到财政部门申领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或监制的政府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征收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增加项目、随意调整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搭车收费。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具体事宜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上年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工程、补办手续的工程、超面积补交费款的工程,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收费。

  七、本通知下发后,原向管道煤气用户征收的煤气初装费、行政事业性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停止征收。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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