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03]1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12
施行日期:2003-08-12
发布部门: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继发出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国办发[2003]60号),省政府办公厅为此提出了贯彻意见(赣府厅发[2003]24号、赣府厅发[2003]25号)。为切实把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常抓不懈,全面推进。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淘汰和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生产、交通、消防三大安全的良好秩序,坚决遏制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领域事故多发的态势,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力争实现全市“两杜绝、一减少”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二、整治内容

  (一)煤矿安全整治

  2003年1月1日以后,凡发生过重大煤矿事故的乡镇、发生过特大煤矿事故的及发生过两次以上煤矿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即日起,信丰县铁石口镇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市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无望的坚决予以关闭。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重新核发“三证一照”的小煤矿,必须立即关闭。对于应关未关或死灰复燃的煤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予强制关闭。对保留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逐个进行对照审查,凡有一项达不到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达标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强制关闭。各地要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尤其是对省安委会[2003]17号文所列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现场跟踪督察,督促煤矿落实资金,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仍不整改的,要予以强制关闭。

  (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评价,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凡是未依法取得“四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爆破物品使用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非煤矿山,立即予以关闭。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实施关闭。严格矿业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控制各类小矿的采矿许可审批。

  (三)建筑施工安全整治。集中整治全市所有在建的建筑施工工地,凡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停工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批准复工。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承建各类建设项目。全面清理建设项目的非法挂靠、分包行为,对将建设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四)烟花爆竹安全整治。2003年9月30日前,全市全面退出烟花爆竹行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督管理,严防家庭作坊式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死灰复燃。

  (五)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带病车辆上路、无证营运、客货混装、农用车非法载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逆向行驶;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章载人;依法取缔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简易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客运车载客运输;整治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秩序;整治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

  (六)水上交通安全整治。重点治理“四客一危”船舶;依法取缔非法船舶载客营运;加强渡口的安全整治,加大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渡口的整治力度。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凡是未经安监、公安、质检等部门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经营的单位,一律予以取缔。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工艺、装备;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它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必须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九)燃气安全整治。重点整治燃气市场,建立健全燃气管网、液化气储罐站等燃气设施档案,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门的燃气规划建设与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站(点),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安全管理,杜绝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钢瓶的违章充装行为。

  (十)民爆器材安全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型民爆生产企业,逐步实施关闭或并入其他骨干企业。整顿和规范民爆器材经营秩序,加强民爆器材经营安全管理,实行民爆器材集中配送制度。

  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安全整治,严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和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和整治特种设施隐患。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专业人员。重点乡镇要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建设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职责如下:

  1、煤矿安全整治。由市冶金煤炭行业办公室负责,市经贸委、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萍乡办事处赣州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矿管局、市工商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列入关闭的煤矿,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关闭。

  2、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由市公安局负责,市乡企业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配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到位。

  3、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市农机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市交通局负责道路(包括客运车站)旅客运输安全秩序、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秩序和事故多发路段隐患的整治;市农机局负责农机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农用车非法载客。

  4、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市交通局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海事局等部门配合。市农机局负责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包括无证农业用船舶和无证渔船)整治工作。

  5、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安全整治工作,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整治。

  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7、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冶金煤炭行业办公室、市矿管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凡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关闭。

  8、燃气安全整治。市建设局负责,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配合。

  9、民爆器材安全整治。市经贸委、市公安局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局配合。

  10、建筑施工安全整治。市建委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1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12、学校、幼儿园安全整治。市教育局负责。

  13、旅游景区及设施安全整治。市旅游局负责。

  14、打火机厂的安全整治。由市公安局负责。

  15、民航、铁路、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卫生、林业、纺织、水利等行业安全整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以及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必须积极做好安全评估的准备工作。要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效地、及时地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凡因整治工作不落实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同志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积极搞好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安排:

  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8月至2003年9月

  自查自整阶段:2003年10月2004年3月

  县、乡级整治验收阶段: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

  市政府抽查验收阶段:2004年7月至8月。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95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