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2003]综5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12
施行日期:2003-04-12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确保我市的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优化投资软环境,避免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真正把行政执法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和解决行政执法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在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和总结行政执法工作;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要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要清理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坚决取缔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没有合法依据、随意将执法权委托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使的执法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要注意针对性,避免盲目与重复培训。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合同工、临时工和未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新形象。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行政执法的新形象。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时,要认真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具体要把握:

  1、违法行为轻微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要处罚,要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觉改正。

  2、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说明应当处罚的依据和道理。要禁止规定罚款指标,杜绝和纠正野蛮执法、作风粗暴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努力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3、要把查处和引导结合起来,疏堵结合,服务发展。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引导企业或组织依法经营,尽量避免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

  四、加强内部监督,坚决查处违法执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选拔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干部充实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在内的整个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重点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移交监察等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落实错案追究制。要创造条件逐步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评议范围,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贯彻意见应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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