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252780号令增订发布第92-1条条文
第92-1条处罚机关裁决职业汽车驾驶人吊扣、吊(注)销驾驶执照时,得应雇主之请求,以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违规当时所驾驶汽车之所有人。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基本信息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252780号令增订发布第92-1条条文
第92-1条处罚机关裁决职业汽车驾驶人吊扣、吊(注)销驾驶执照时,得应雇主之请求,以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违规当时所驾驶汽车之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