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授予“荣誉市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府发[2003]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14
施行日期:2003-04-14
发布部门:吉安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为鼓励境内外、国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彰显市外各界人士为吉安社会、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荣誉市民”授予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投资客商和市外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实际进资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美元折合等额人民币,下同);

  (二)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

  (三)当年缴纳税金200万元以上人民币;

  (四)吸纳社会劳动力就业500名以上;

  (五)无偿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六)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七)其它特殊需要授予的。

  二、“荣誉市民”待遇

  (一)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证书。

  (二)凡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在本地居住,当地政府应为其生活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需赴港、澳、台、国外探亲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授予了“荣誉市民”称号的外来投资客商所办企业检查、处罚或对持证个人采取强制性措施,须报经授予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获得“荣誉市民”称号者,经法定程序,可推荐为市、县政协委员、常委或人代会代表或特邀代表,是中共党员的可邀请出席或列席当地党代会,参政议政。

  三、授予“荣誉市民”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荣誉市民”授予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按要求填写《吉安市“荣誉市民”呈报表》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及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由市政府颁发吉安市“荣誉市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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