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普通发票换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国税发[2003]15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

正文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转发绐你们,同时,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相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口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

  二、纳税人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三、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一)土地费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即《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一、二两项合计金额),按销售收入的60%给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一、二两项合计金额的10%给予扣除。

  (三)已列入管理费用的有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重复扣除。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以转让土地为主的,按上地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以转让房屋建筑物为主的,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

  四、各分局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工作,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源控管,开展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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