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3]150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14
施行日期:2003-08-14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正文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OO三年八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育住房市场,扩大住房消费为核心,以专项治理为重点,突出整治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缺、合同欺诈、抽逃资金、中介市场混乱、物业管理不规范等行为。净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一)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二)严肃整治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对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售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严厉查处超面积、超高、超规划红线等违法建设行为。发现问题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对于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项目,责令拆除。

(四)依法查处开发商严重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对因拖欠工程款在社会上造成不稳定因素的开发企业,要严格限制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注销资质的处罚。

(五)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对于弄虚作假注册资金达不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严厉查处无资质、无《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服务、房屋测量、房屋拆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环节中“短斤缺两”,侵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一是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二是分摊的面积再次出售或出租; 三是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面积纠纷;四是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建筑面积。

(八)集中治理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虚假广告行为。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严厉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的监管,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督促出让人和买受人各方自觉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减少和防止商品房买卖争议的发生;严肃查处侵犯买受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服务和管理与收费质价不符;违反规定乱收费;不认真解决群众投诉,致使矛盾激化上升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一是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行为;二是整治严重影响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各类展销会、推介会; 三是从业人员不具备中介服务的规定资格。对于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和取消注册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中介服务资质证书。

(十二)加强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管理,为房地产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部门的监督,继续清理各种性质的乱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三、房地产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建委负责,有关部门参加,范围是: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房产测绘、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及外地在乌市备案登记的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各方主体。专项治理工作采取随机的方法确定受检单位,一是今年有开工项目的房地产企业;二是经举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三是有群众投诉的部分房地产企业。

专项整治工作从6月27日开始至9月26日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6月27日一一8月4日)

l、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开展房地产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让房地产市场各方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形成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2、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乌鲁木齐房地产专项治理工作的投诉电话:

市建委工程质量投诉电话:4625743

市房产局产籍、交易、 中介、拆迁、测量、物业管理投诉电话:4603156

市工商局违法广告、合同欺诈投诉电话:12315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建设违法行为投诉电话:2827112

市计委(物价局)非法收费投诉电话:12358

市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投诉电话:4650003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8日一8月15日)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房产测绘、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等各方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对照检查,填写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自查表,通过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群众的投诉要认真对待,积极解决。

2、提高认识,切实组织好自查整改工作。整改工作要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认真梳理开展的业务,从中查找出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正方案,以期达到整改的目的。自查整改工作自查表于8月20日前上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查总结报市建委房地产业管理处。中介、测绘、拆迁、物业等企业将自查表报市房产局市场处。

(三)、组织检查阶段。(8月18日一9月26日)

检查工作按职能划分为房地产开发检查组、物业管理检查组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检查组。

第一组主要检查房地产开发、销售及土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计委(物价)、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房产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参加。按其职能分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企业变更备案、建设项目立项及价格复核、拆迁手续、预售许可证、面积缩水、产权证办理、规划设计、土地使用和缴费、广告宣传和购销合同、抽逃资金、房屋质量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组主要检查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违规的问题。由市房产局负责,计委(物价)、工商局、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参加。按其职能分工对服务项目、建章立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单位从业资格、资本金等问题进行检查。

第三组主要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拆迁企业、测绘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由市房产局负责,计委(物价局)、工商局、 行政执法局参加。按其职能分工对房产评估、测绘、拆迁中出现的问题、价格执行情况、虚假和不实信息等问题进行查处。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提高认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要由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和协调,挑选原则性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检查人员。市建委将统一检查方法、内容和标准,及时掌握检查情况,解决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每周一、三例会制度,将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以《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专报的形式,向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建委将以房地产专项治理工作转办单的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移交,办理部门领导要安排专人在规定的时间里办理。案件办理的情况,市建委将以《专报》形式向市政府汇报。此次治理工作将邀请新闻单位进行报道。

(四)、总结、上报验收阶段。(9月26日一10月30日)

市建委将根据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通过专项治理,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促进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领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要与时俱进,实践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住房消费、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对待这次专项治理。

(二)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突出重点,保证效果。

(三)要把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立章建制,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整体水平。

(四)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加工作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使我市房地产市场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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