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怀财采购[2003]6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17
施行日期:2003-06-01
发布部门:怀化市财政局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维修费支付和车辆定点维修管理程序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市直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车辆)维修的监督管理,保证维修质量,提高车辆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节减财政性资金开支,促进我市车辆维修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湘财库[2003]2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人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四条 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是指采购人使用的车辆获取维修服务时选择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行为。

  第五条 各采购人进行车辆(摩托车除外)维修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维修费支付和车辆定点维修管理程序

  第六条 车辆维修费支付采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国库)全额直接拨付方式。车辆维修费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全额直接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人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采购人与车辆定点维修企业结算车辆维修费,根据核定的车辆维修费金额,将资金足额汇集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付给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费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支付。

  第七条 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签订车辆定点维修合同。采购人选择1-2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作为本单位的车辆维修服务单位,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及格式与其签订《怀化市公务用车单位定点维修合同》。

  (二)合同备案。各采购人与所选择车辆定点维修企业签订的合同,提交一份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车辆送修。车辆送修前,采购人填写《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送修单》(表一),注明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送修车辆品牌及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以及维修项目和要求、维修完成的时间等内容,经采购人主管领导签章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由采购人自行送修。送修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

  (四)车辆维修。定点维修企业凭经采购人主管领导签章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的《怀化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送修单》上的维修项目,确认车辆身份及维修项目相符后进行维修。如需要增加维修项目,必须征得采购人(送修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并补办手续方可维修。

  高档和特殊疑难维修车辆经定点维修企业确认无法维修的,可申请转其他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申请时应说明理由和拟转定点维修企业的名称,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车辆定点维修服务的验收。车辆维修完成后,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由怀化市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采购人按车辆送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维修服务项目进行验收。

  (六)车辆维修费的核定。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开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单经采购人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驻厂监察员审核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签章后才能办理结算。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确认后的结算单是采购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的唯一依据。

  (七)资金汇集。采购人财务管理人员根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签章后的单位车辆维修费用结算单金额,将资金足额汇集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八)车辆维修费支付。车辆维修费支付原则上按季度结算一次付清。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管员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确认后的单位车辆维修费用结算单,按合同规定及时将采购人汇集的车辆维修费直接拨付给车辆定点维修企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本级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和采购人车辆维修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的确定。为提高车辆维修服务质量,定点维修企业一年一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车辆维修企业作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单位。并与定点的维修企业签订综合性的《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协议(合同)》,以此来明确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各采购人有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要求,对单位车辆进行维护,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消耗,提高运输质量。

  第十一条 采购人的车辆必须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凡未按规定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或未经采购人主管领导批准自购零配件的,采购人的财务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报销费用。车辆出差外地因故障须在当地维修的,如当地有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的,原则上要到当地定点的维修企业维修。出差外地的车辆维修费需凭单位外出派车单和维修企业的维修清单及发票,由单位领导审批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确认后在本单位报账。

  第十二条 采购人如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定点维修的,市财政局除不安排其年度车辆维修费外,还要视情节轻重,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定点维修企业如不能按《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采购人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投诉电话码为:2722076.一经查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的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监督各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服务等情况。如发现有违反《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协议》的有关规定行为,通过教育不改或者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怀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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