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制售假劣药

贵州省贵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15
施行日期:2003-08-15
发布部门:贵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进行奖励,贵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并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非第一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处罚金额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财政返还款6%-4%-2%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财政返还款的5%-3%-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最高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对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应由市级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十条 举报人身份的确定及奖励,在按程序确认的基础上,由稽查大队集体研究后,书面报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结案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点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到承办案件部门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承办案件单位负责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以及举报内容,违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应列入预算并进行专项核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监督。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贵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0,59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贵州省贵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