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发字第0013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
第5条 业者申请分配机场额度时,应检附营运计画,向民航局申请。民航局依机场额度评分表(如附表),视实际需要,公平分配予业者。
前项分配,因机场额度或场站因素,须限制业者家数时,民航局应依评分分数之优先次序公平分配之。
业者开辟台湾本岛与连江县、澎湖县、金门县及台东县之兰屿乡与绿岛乡等离岛地区或离岛与其离岛地区间定期航线所需之机场额度,民航局应优先分配之。
业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应政策需要将机场额度优先分配之:
一、经营连江县、澎湖县之七美乡与望安乡及台东县之兰屿乡与绿岛乡等离岛地区定期航线之业者。
二、自业者合并日起一年内之存续业者。
为应公共利益或军方战、演、训任务需要,需调整或酌减各机场额度时,民航局得调整或收回已分配予业者之机场额度。
民航局计划恢复前项调整或收回机场额度时,除第六条所列情事外,应优先分配予原使用机场额度之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