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意见

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3]1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15
施行日期:2003-08-15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全国及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针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活动,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努力完善监管制度,全面规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的消费安全。近期要着力抓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并以此推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源头污染治理和与百姓生活关联度较高的品种,重点打击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的环节是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特别是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和重点品种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要通过阶段性整治,在2003年底前基本达到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和违规使用限用农药、兽药行为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品种安全质量合格率较往年有明显提高,无证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严厉打击各类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配制)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和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申报与审批,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重点区域是乌鲁木齐市及各地、州、市农牧区(团场)卫生室、专科门诊、个体诊所以及因突发性灾害可能出现疫情的地区。要通过阶段性整治,在2003年底前达到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无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得到根本改观,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安全、有效。

三、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狠抓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加强源头管理。以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监管为重点,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和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质量标准,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农产品安全监测制度。以解决蔬菜有机磷的农药残留问题为突破口,进行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整治;以严查“瘦肉精”污染为主线,进行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以氯霉素污染为切入点,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加强对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采取卫生许可、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验等措施,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依法全面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MP),加快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提高药品生产和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管理水平。

(二)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市场质量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进货检验制度,推广统一的认证和标准化包装标识,推行购销索证索票及重要市场销售备案和质量追究制度。继续实施“三绿工程”,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卫生监督检查。全面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清查已注册医疗器械产品,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的行为。

(三)推广现代流通方式,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食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要在大中城市建立示范市场,具备条件的,要推广农贸市场改超市,鼓励实行商店与农副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直接挂钩等新型购销方式。加强对农牧区(团场)卫生室、专科门诊、个体诊所的监管,依法规范药品购、销行为。通过对扩大药品零售连锁、配送以及流动药车的探索和实践,堵截假劣、过期失效药品和不法药贩向农牧区(团场)卫生室、专科门诊、个体诊所的流入。

(四)完善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食品经营索证备案管理办法。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彻查大案要案。要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对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加工点进行检查和清理,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凡不具备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要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行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植入类医疗器械,包括整容、矫形医用生物材料要严格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禁止销售使用。对配制、使用无质量标准、无批准文号、不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努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特点,研究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法律责任,制定预防与应急处置及信息报告与发布等制度。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根据食品药品行业特点,研究制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统一制定食品药品行业信用标准,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记录在案,公示社会,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四、职责分工

(一)成立工作小组。在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农业厅、畜牧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自治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小组;由自治区药监局牵头,会同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卫生厅、公安厅、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自治区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地、各部门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各级政府也要组织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本地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部门分工。药品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农业部门要组织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卫生部门要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和日常性卫生监督,强化对学校食堂和餐饮业的卫生监督,进一步完善食物污染物监测网络,认真清理以各种名义挂靠、承包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科室等不法行为,积极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对医疗单位违法配制、购进、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案件的查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专项监督抽查,推行食品认证,全面实施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移交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积极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暴力抗法案件,保证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惩处。各级整规办要加强督促、协调和重点检查。

五、时间安排

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5日—8月31日,宣传、部署启动阶段。各地要对本地区情况进行摸排调查,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为开展专项整治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9月1日—11月30日,专项整治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迅速行动,协调作战,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本辖区内重点环节、重点线索、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及时曝光。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总结整改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和汇总,要结合整治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检查整治工作成效,对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净化市场环境、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的职能,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二)营造声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尤其是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布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查处结果,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曝光,发挥好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形成合力。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以及社会稳定、发展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强化整体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各方联动的长效协作机制,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真正落到实处,取得成效,让人民群众满意、放心。

(四)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报告。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沟通与交流,自9月1日开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每半个月将本地区、本系统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和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分别向自治区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自治区整规办电话:0991-4543760,自治区卫生厅电话:0991-8561835,自治区药监局电话:0991-2620420。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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