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规划区中心组团范围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规划区中心组团范围内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明政文[2003]10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15
施行日期:2003-08-15
发布部门:三明市人民政府

正文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规划区中心组团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规划区中心组团范围内混凝土搅拌车能到达的作业地段;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混凝土用量100立方米以上的单项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市规划区中心组团范围:列东(北起东新六路,南至麒麟山);列西(北起翁墩,南至台江邮政大楼,西至三钢西面厂边山脚);城关(北至麒麟山,南至中山南路、新市南路与205国道的交叉口)。

三、凡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标底、标函及工程竣工决算时,其混凝土部分按预拌混凝土定额计价。具体计价办法按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合理定价,并按施工需要保质保量按时供应。

五、经贸、财政、审计、建设、公安、质监、统计、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

1、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使用量和使用率列入建设施工的管理范围,切实提高预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和使用率;负责组织城监队伍对市区建设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对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市经贸委负责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基建技改项目进行审核;负责协调解决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违反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第十六条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的宣传教育、专业培训、信息统计、经验交流等工作。

3、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重点支持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4、市公安部门应给予办理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含流动罐自动装卸车、混凝土搅拌车)进入市区交通控制路段的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5、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水泥质量、计量的监督检查,坚决阻止劣质水泥流入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6、市统计部门要将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企业袋装水泥、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使用量单列统计。

7、市环保部门要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与治理施工现场污染相结合,列入环保检查考核项目。

六、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或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有关规定报三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本通知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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