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黑政发[2003]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18
施行日期:2003-04-18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从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国家为解决我国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部门林立、职能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并无须通过一一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便可调整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制,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做好我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明确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界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我省现阶段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仍以城市管理领域为主。在这一领域可以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目前,我省已经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等6个城市,其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范围达不到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规定的,要抓紧按规定落实到位;其他市(不含县级市)经认真筹备条件成熟的,要尽快按程序向省政府申报,力争在2003年年底前在这一级城市管理领域全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县(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这项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试行。

  经依法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以下简称集中执法部门),其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文件中确定的范围。需要补充或者调整行政处罚权的,须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集中执法部门经依法批准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进行具体界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集中执法部门依法取得和界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权限,本级政府要及时通过当地报纸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坚持申报审批标准,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省政府申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存在职权交叉或者相近的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导致多头重复处罚或者因执法力量分散和不足而影响执法效率,又不能通过完全合并机构的方式加以解决;二是集中执法部门是本级政府所属的一个行政机关而不是事业单位或者部门下设机构,能够以本机关的名义履行职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集中执法部门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该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为国家公务员。

  地方政府在有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应对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和协调论证,提出科学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和申请文件,逐级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审查。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提请省政府批准,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不符合规定或者实际情况同申报材料出入较大的,不予批准或者暂缓批准,并通知申报机关。要严格坚持申报审批标准和程序,做到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达标一个,审批一个,防止一哄而起。未经批准擅自行使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四、完善集中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被相对集中后,未被集中的其他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仍应正常行使。由于这些法定职能同行政处罚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了防止管罚脱节,集中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工作,建立定期沟通或者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传递有关执法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电子政务,实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形成的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文件,要在发布或者送达的同时,抄送集中执法部门,并为集中执法部门查对或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提供方便;发现应当由集中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或者移交集中执法部门。集中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涉及当事人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负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其他民事侵权责任,或者需要对当事人作出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情况,要及时通知或者移交有关部门;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协助调查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要予以协助和配合。公安部门要依法支持和保障集中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及时查处拒绝、阻碍集中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尤其是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

  对集中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工作中不能相互支持、协助、配合工作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的行为,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搞好集中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其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集中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更广,执法权限更大,执法责任更重,因而对执法队伍的要求也更高。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政府要重视和加强集中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为其配备素质合格、数量与其履行职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需要在特殊区域设立集中执法部门派出机构的,要依法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集中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及其职业特点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大专以上毕业生中择优录用。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定期轮岗和过错追究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集中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装束严整,举止文明,主动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自觉接受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集中执法部门要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得以罚款代替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集中执法部门要进行教育和疏导,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集中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对没收和依照《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 ,要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六、进一步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为了加强对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已经开展和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政府,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对省政府决定依法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越权执法,擅自行使未依法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或者仍然行使已经被依法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本级政府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果,在集中执法部门的经费来源、人员身份、职权行使、执法行为等方面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决定要求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正;问题严重且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由省政府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政府取消该地方有关部门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资格,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政府,要将本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依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和兑现奖惩。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0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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