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五一”放假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五一”放假调休安排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21
施行日期:2003-04-21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国务院决定,今年“五一”按法定假日休假,暂不实行长假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5月1日-3日为法定假日,5月3日(星期六)的公休调至5月5日(星期一)休息,5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放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医疗防疫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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