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村级组织兴办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村级组织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洪府发[2003]3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19
施行日期:2003-08-19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

  《南昌市关于村级组织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南昌市关于村级组织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组织兴办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配套改革的意见》(赣发[2003]5号)精神、《江西省关于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组织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是指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生产和公益事业的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的行为;筹劳是指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后,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四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群众监督、上级审计,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各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改革村提留征收办法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按人口承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资能由集体经济解决的,必须由集体经济解决,向农民筹资要尽可能少收。

  第七条 在2005年完全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各地除遇到防洪、抗旱、森林防火、抢险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八条 本村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统盘考虑,合理规划,分步实施。“一事一议”筹资每年只议一次,在年初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和预算,经征求农户意见后,召开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对年初未作预算,而又急需安排筹资筹劳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可以遇事即议,并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且要计入当年农民负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额度内。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按照下列七个步骤规范运作。

  (一)议事立项。由三个以上村民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村民委员会在立项前,必须到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全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写出立项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概算、筹资筹劳的渠道、筹资筹劳的额度、分摊的办法和减免对象。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二)项目评审。村民委员会立项报告经村民小组长和党员会议形成正式议案,并明确责任人,然后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签字认可;也可以经村民会议授权,由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形成《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由特困户个人申请减免事项一并在会上讨论确定。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三)项目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将《申报表》和《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决议及附件要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主要审核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分摊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限额,签字是否真实等。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四)项目审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将审核后的《申报表》和《决议》,连同审核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根据《申报表》和《决议》等有关资料指定项目实施监督人。对重大项目要实地察看。审批后的《申报表》和《决议》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规定将筹资筹劳分解到户,造好到户花名册,并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花名册要一式两份,乡、村各留存一份,以备核查。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五)项目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由村民委员会向出资出劳人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收取的资金须在3日内交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管理,实行村有村用乡代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依据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实行报帐制,接受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纪委监督。

  (六)决算公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民委员会须在30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递交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定后,向农民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计划筹资筹劳情况、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资金详细用途及金额等。决算报告须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便核查。筹资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项目完工后,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要退还给农民,或者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资金缺口,但不得挪作他用。

  (七)审计监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以上程序可根据所议事项的繁简程度合并进行,每个程序所需时间也要因事制宜,但最多不能超过各程序所核定的最长时间。村民委员会在正式启动议事程序前要作好人口情况的基础数据统计,并建立长期的人员流动档案。

  第十条 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儿家属,现役军人和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不承担出资和出劳;70周岁以上老人不承担出资;在校就读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对残疾人和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对其筹资筹劳给予减免。

  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向农民筹资必须在当年主要农作物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不得将筹资款用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用工制度,合理安排用工,并登记用工台帐。向农民筹劳原则上在农闲期间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不得跨村使用。

  第十二条 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严禁强行按人口或田亩摊派以资代劳金。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可以以资代劳。原则上由其自己出资雇请劳动力,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雇请劳动力,完成本村的出工任务。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每个标准工日不得超过15元,并在二月底前由政府向农民公布。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表彰、赞助等形式,要求农民或者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

  农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上述筹资筹劳要求,并向各级政府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各级政府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向农民筹资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退还农民。逾期不退还的,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并依法给予处罚;违反规定强制农民出劳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报酬。

  第十五条 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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