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村级财务管理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洪府发[2003]3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19
施行日期:2003-08-19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主理财和监督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章 开支审批

  第五章 票据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六章 债权债务

  第七章 会计人员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

  《南昌市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南昌市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乡(镇)各行政村实行“村帐乡代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即在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对村级财务实行帐钱双代管,接受乡(镇)财政所的指导和监督。村委会取消会计岗位,村只设一名报帐员,报帐员原则上由原村会计担任。

  第三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县(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

  第二章 民主理财和监督

  第四条 各行政村都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对财务活动有参与、检查、监督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并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财务收支预决算;

  2、“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

  3、大额借债;

  4、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

  5、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6、大额对外投资项目;

  7、计划外较大财务开支项目;

  8、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和承包指标;

  9、村组干部工资;

  10、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每半年开展一次民主理财活动,并作好活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七条 健全和完善财务公开制度。村帐乡代管后,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按照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张榜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由村委会及时专项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对民主理财小组和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要及时调查、解决,重大事项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研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

  第九条 县(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对各乡(镇)的村级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实行村帐乡代管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在银行集中设立帐户,按村设帐,统一管理,乡管村用。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资金主要包括:

  1、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2、上级部门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

  3、“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及“一事一议”筹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款项;

  4、村级发包及上交收入;

  5、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6、各种代收、借贷款项;

  7、捐赠、救济、扶贫款;

  8、其他属于集体所有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只能用于村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一事一议”筹资款项,必须专项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三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核定一定的备用金给村委会,备用金由报帐员保管。

  第十四条 村级各项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钱柜,不得收支互抵不入帐。

  第四章 开支审批

  第十五条 村级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各村每年年初要制定全年收支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村内一切开支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控制白条。一切单据都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或三人以上签名,各项开支实行由村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由村报帐员汇总填制报帐清单,送交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把关后方可入帐。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站月终结算后5日内将财务收支和往来明细情况反馈给村委会。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村级开支具体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报刊订阅实行限额制,省定贫困村和经济状况一般的村全年订阅报刊费用总额不得突破400元和600元,经济状况较富裕的村不得突破800元。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村集体收入状况、人口规模、土地面积和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村干部补贴标准,一般控制在每年3000元左右,经济条件好、集体经济收入高的可适当提高,但不能高于税改前的补贴标准。

  第五章 票据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的资金使用全市统一的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各村统一办理《票据领购证》,持《票据领购证》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办理票据领购,每本收据用完后要及时送交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销号。

  第二十一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为各村统一设置七本帐。即:现金日记帐、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帐、产品物资帐、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往来明细帐。并做到三统一,即:统一记帐方法、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记帐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实行“村帐乡代管”前的村级会计帐本、凭证、报表等一切会计资料仍由村委会保存。实行“村帐乡代管”后的会计档案资料,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统一建档保管,但村报帐员管理后的帐簿、登记表册等仍由村委会保存。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债权债务

  第二十三条 村级集体的应收款应指定专人催收结算,各种发包项目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按合同规定兑现。对历年形成的应由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村提留乡统筹费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政策认真审核清算,具体核实到户。未上往来帐的,要上往来帐,建立往来登记簿。

  村级集体的应付款应积极归还。

  第二十四条 村级不良债务的消化,目前情况下,可采取如下措施逐步解决:

  1、村委会根据特定情况,债务人可将旧欠款与债权人挂钩实行相互抵帐,多还少补,但农业两税及附加必须依法征收,不得相互抵帐。

  2、村集体闲置的资产,如房屋、机械设施等村可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3、村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可以实行招标承包、租赁经营或拍卖。

  4、国家依法征占用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偿还。

  5、招商引资,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

  6、勤俭节约,压缩开支,将农业两税附加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款,挤出部分款额还债。

  7、对死亡绝户等原因而无法归还的呆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核消。

  8、杜绝新的不良债务的发生,村委会不得向民间借款。

  第七章 会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力求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村报帐员的任免和调整,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荐,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考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实行“村帐乡代管”后,由各乡(镇)政府从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统一选派专业人员,负责各村资金结算、会计核算等有关财务统管工作,并分别设置总会计、资金会计(出纳)、助理会计等财会岗位,明确不同财会岗位的工作职责,严格内部稽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规定,定期进行有关的帐票核对、帐帐核对、帐证核对、帐款核对和帐表核对等对帐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切实履行好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村报帐员负责经办周转金、票证领购及村级财务收支具体业务,负责村级一切收入直达银行专户,负责将会计原始凭证登记后交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并办理收支凭证结算。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实行凭证上岗制度。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取得优异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或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村级各项收款不按规定缴入银行坐收坐支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依法处罚,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内部设立“小金库”的,除全额没收款项外,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要酌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平调、挪用、挤占、抵扣村级集体资金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对批准人、会计和出纳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造成群众上访的,对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第三十四条 县(区)农村经营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职能,积极开展村组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把关不严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为建立和完善科学有序的村级财务管理体系, 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要将农村经营管理站的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可在管理各村集体收入中按照村级收入比例提取适当的服务费,用于“村帐乡代管”有关费用支出和村级财务管理建设。服务费的提取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行政村。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南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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