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山市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府[2003]1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19
施行日期:2003-10-01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工程,是指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纤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信号(含模拟电视信号、数字电视信号及综合业务信息)的公共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三条 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中山市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与中山市现行有线电视网络技术和网络所能承载的业务相符。

  第五条 凡在本市进行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资格证书。

  外地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接建设有线电视工程,必须持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资格证书到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有线电视工程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在有线电视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方案报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市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在施工、安装过程中,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必须将修改部分重新报送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有线电视工程竣工后,由工程施工单位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 有线电视工程竣工验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GY/T106-1999《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和GY/T108-2001《HFC网上行传输物理通道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有线电视工程,由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有线电视台(站)凭有线电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提供网络对接和信号接入。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有线电视工程应在限期内整改,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能获得网络对接和信号接入资格。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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