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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内政部台内役字第09200808933号令修正发布第6条条文
第6条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伤亡者,准用警械使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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