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

湖南省岳阳市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24
施行日期:2006-04-14
发布部门:岳阳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区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地表水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岳阳市范围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以及直接相关的地面水体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防治地表水污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地表水体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交通部门的港航机关负责对船舶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水务、公用事业、卫生、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部门和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地表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所有向我市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需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申报登记。经核准后,领取《排污许可证》,保证各功能区水体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各水体功能区范围内和重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达不到总量控制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

  第七条 各单位和所有个体经营者都有责任保护地表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分区管理

  第八条 同一水体兼有多种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用水的水质标准,按最高水体功能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由环保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渔业用水区管理

  (一)渔业用水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二)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入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保证渔业水体的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三)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有害废弃物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渔港和鱼、虾藻类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四)排污口所在水体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

  (五)渔业用水区水质标准由各级畜牧部门实施,当地畜牧或环境监测站负责水质监测。

  (六)造成渔业用水区污染事故的,按照环保、渔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工业用水区管理

  (一)工业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直接和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其它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工业废水排入地表水后必须保证受纳水体符合功能区划要求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倾倒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废液;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剧毒有害物品的车厢、船舶和容器等。

  (四)水上作业的船舶、娱乐设施必须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五)工业用水水体沿岸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经过处理达标排放,并向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水污染处理设施等方面的技术资料和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六)对工业用水区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要实行限期治理。造成重大的水污染事故和公私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农业用水区管理

  农业用水区管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按其功能区要求监督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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