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3]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27
施行日期:2003-04-27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

正文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3〕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疆各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当前,在我国一些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做好全区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根据自治区领导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组织派出在疫区学习、培训、挂职的人员,未接到所在学校、单位关于停止学习、工作返回原单位通知的,继续留在所在地市学习、工作,并按照当地政府、单位的要求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在新疆挂职的区外干部,如属非正常探亲,也不是原单位要求返回的,建议近期内不要离疆。

二、凡近期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或由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州(市)及基层单位组织的在疫区学习、考察、出差的团组、人员,近期活动结束将返回区内的,或经由疫区返回的,须在返回前由主办单位同自治区防病办公室联系,由自治区防病办安排有关防疫事宜。

三、各地各部门原定在近期或5月份在区内举办的或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或部分省区参加的各种会议,包括各类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等,主管(主办)部门须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由自治区政府确定会议是否取消或延期举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通知精神做好各自的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做好我区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和控制工作。

自治区防病办公室电话:2633955

8665042

8561122(夜间值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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