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高发区人员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嘉政发[2003]2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29
施行日期:2003-04-29
发布部门:嘉兴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来自非典型肺炎高发区人员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即自主贯彻落实。

  本通告将通过市级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各县(市)政府可组织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并自行翻印,在街道、社区、乡村广泛张贴。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来自非典型肺炎高发区人员管理的通告

  鉴于我市海宁已发现输入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疑似病例,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防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来自北京、广东、山西、内蒙等“非典”高发区人员实行严格管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来自“非典”高发区人员均应自觉接受各车站、码头、机场、宾馆(招待所)、市场(商场)等单位的防疫监测和健康登记;到达嘉兴后,一律要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工作(联系)单位主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留验观察,严禁自行外出。

  二、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必须对所辖区域内每天的人员流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来自“非典”高发区人员以及与“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必须实行两周的留验观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从“非典”高发区返回的本单位人员及来本单位的“非典”高发区人员,要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进行留验观察。各乡镇(街道)要对所辖区域的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所有途经或达到嘉兴境内的车辆、船只,必须服从当地交通、卫生、公安部门的检疫监测。有发热等可疑症状者,应主动服从有关部门的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

  四、各类宾馆、招待所对来自“非典”高发区的入住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健康登记,各级公安、卫生、旅游部门要指导、协助各宾馆、招待所落实留验观察措施,严禁其外出及与其他人员密切接触。切实做好每日的体温测量,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有关情况,掌握其离开嘉兴后的确切去向。

  五、所有留验观察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众如发现有不按规定留验或观察的,应及时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报。嘉兴市区举报电话于4月29日12时开始启用,电话号码为:215899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与嘉兴市人民政府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来自非典型肺炎高发区人员管理的通告》一并实施,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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