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户口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8-30
施行日期:2003-08-30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市政府:

  为在户口整顿工作中,查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底数和人口居住状况,解决应报未报、应销未销的户口问题,纠正户口登记中的重、漏和项目差错,现就户口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出生未入户小孩及公民收养小孩入户问题的处理对历年来出生(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未入户的小孩,请按《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公安部关于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国人组字[2000]3号)执行,要逐户逐人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及有关情况,及时登记常住户口。属1998年7月22日以后(含当天)出生的未入户小孩,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办理入户登记;属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入户小孩,根据国发[1998]24号文和中府[1998]122号文精神妥善解决其落户问题;对公民收养小孩,按照《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符合收养条件且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的,予以办理入户登记。

  二、切实解决人户分离问题

  (一)因搬入新居而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造成人户分离的,由原住地公安机关发出户口迁移通知书,限期将户口迁入现住地;

  (二)因旧房改建临时搬迁的,应在暂住地办理暂住登记,搬回原址后门牌号码有变动的,应办理户口住址变更登记;

  (三)因婚嫁形成人户分离的,按照粤府[1998]68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四)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已有工作单位的,将其户口迁往单位所在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其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妥善解决其他无户口人员的问题

  对在城乡均无常住户口(不包括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独生子女证及收养等而未落常住户口的小孩)的人员,各地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妥善予以解决。

  (一)对复员、回国、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等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凡持有有关证件、证明的,在验明证件、证明后可准予恢复户口;

  (二)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在验明证件后,准予入户;

  (三)对丢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在查明情况后准予补办户口迁移手续;

  (四)对因长期外出户口已被注销,现又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准予恢复户口。

  四、彻底清理应销未销户口

  各级公安机关在户口整顿工作中,对死亡、迁出而未销户口者要发现一个注销一个;对应征入伍服现役的人员,凭入伍通知书迁出其户口,个别没有入伍通知书的人员,经调查核实确已应征入伍的,亦应迁出其户口;对劳改、劳教人员,派出所应主动与检察、法院和公安劳教审批部门联系,索取有关证明,及时予以迁出户口;对外出2年以上经多方查找不知下落的人员,应注销其户口;公民因事临时出国(境)超过6个月未归或出国留学超过1年的,亦应注销其户口。

  五、认真清理双重户口和空挂户问题

  凡属于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就给予入户的,应先行注销其户口,如确实在现住地生活,愿意在此落户,并有居住地的,必须在限期内补办户口迁移手续,才能办理入户登记;对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但迁移人在迁入地没有居住处所、不在此生活的,应设法通知当事人,劝其将户口迁往现住地或原籍;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办理的户口,应视为无效户口,一律予以注销。

  六、查清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情况

  要查清暂住人口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地点、暂住时间以及所有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数量,核准登记项目,明确登记责任。

  (一)对单位雇用的居住在工厂、单位宿舍、工棚、工地、旅店、招待所的,依照谁雇请、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负责调查登记;

  (二)对居住在出租屋的,由房主协助调查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三)对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调查人员上门核对常住人口时一并登记;

  (四)对居住在山边、路边等自建草棚茅舍中的,按行政区域划分,由所属辖区预先将草棚、茅舍统一编号,然后由调查员逐户逐人进行调查登记;

  (五)对露宿街头、桥洞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七、认真核对登记项目,更正项目差错

  对公民的出生日期和民族,不得随意更改,如属于某种原因造成错误确实需要纠正的,应提供原始的权威户籍资料或有关证明文件方可予以更改;对年满16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要征得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予以更改;对公民的婚姻状况、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等登记内容,在调查登记时已经发生变化的,要依据有关凭证及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以及计算机人口信息中予以变更;对籍贯、职业等其他登记内容不符合规范的,要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该纠正的地方要及时予以纠正。

  中山市公安局
二OO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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