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特重大自然灾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府发[2003]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2-08
施行日期:2003-02-08
发布部门:吉安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及管理责任

  第三章 应急反应机构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五章 应急准备和保障计划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八日

吉安市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市是个多灾易灾地区,每年都要遭受多种自然灾害的袭击,为了进一步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机制,增强对发生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推进救灾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救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救灾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救灾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灾、风雹灾、低温冻害、干旱灾、地震灾、地质灾、生物灾害以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市内发生的特、重大自然灾害。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及管理责任

  第五条 根据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破坏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自然灾害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大自然灾害。

  (二)重大自然灾害。

  (三)一般自然灾害。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一般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并由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局备案。重大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24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特大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6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受灾信息,12小时内上报灾情及救灾情况,同时抄送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市政府在24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民政厅。

  第七条 全市性特大、跨县(市、区)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救灾工作。

  第八条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和一般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对口支援。

  第三章 应急反应机构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性的特大、跨县级行政区域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其人员组成为:

  指挥长: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

  吉安军分区参谋长

  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委宣传部一名副部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名副主任

  市水务局局长

  市交通局局长

  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

  武警吉安市支队支队长

  武警吉安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员:由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供电局、市电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老建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广电局、市水文分局、市粮食局、市农机局、吉安公路分局负责抢险救灾的领导同志担任。

  第十条 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工作组。

  办公室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市广电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与市政府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驻吉部队以及灾区政府的联络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灾害发生地政府的救灾应急工作;

  2、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负责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简报编辑、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

  5、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汇报灾情救灾工作情况;

  6、及时协调和处理救灾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救灾应急各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能:

  (一)灾情评估组

  组成单位: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分局、市粮食局。办公地点设在市农业局,组长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

  职责:负责做好灾害趋势会商与预测;负责组织自然灾害评估,确定灾害等级。

  (二)转移安置组

  组成单位:吉安军分区、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武警吉安支队、武警吉安市消防支队。办公地点设在军分区司令部,组长由军分区参谋长兼任。

  职责:负责灾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治安防范保障工作,负责赴灾区抢险救灾部队调遣和指挥工作。

  (三)物资保障组

  组成单位: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电信局、市粮食局、市供电局、市人民保险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局、市农机局,组长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

  职责:负责救灾应急所需的交通、通讯、医疗救护、救援物资的调度、下拨和供应工作;负责灾后发生期间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与发放。

  (四)灾后重建组

  组成单位: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电信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供电局、市农业局、吉安公路分局。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局,组长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

  职责:负责灾区灾后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制定灾民倒房重建总体方案,制定落实优惠政策;负责灾区水利、通讯、交通、教育、电力设施的恢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民生活救济工作。

  (五)审计监察组

  组成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办公地点设在市审计局,组长由市审计局局长兼任。

  职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灾害发生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领导和省、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各项指令;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转移人口、行动路线、安置地点的具体规划和实施;

  (三)负责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次生灾害的预防处理、调查核实与上报工作;

  (五)做好灾民基本生活的安排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十三条 市内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应急反应机构启动运转。

  (一)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

  (1)听取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关于自然灾害及损失情况汇报,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根据灾情和应急规模,研究确定灾害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根据灾情,确定是否设立灾区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

  (4)研究部署紧急救援工作,并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民政厅等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派员视察灾情,指导救灾。

  (二)组织市级工作组和水利、通信、电力、建筑、公路等抢险救灾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三)根据灾情需要,调派驻吉部队,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请求上级调遣大部队赶赴灾区指导和帮助抢险救灾;

  (四)组织开展灾害发生期间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十四条 市内一般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应急行动和反应规模,由灾区人民政府视灾情自行决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民政等有关部门视情况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第五章 应急准备和保障计划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资金和抢险救灾物资筹措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央和省、市政府原则上对各县(市、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予以适当补助、扶持。一般自然灾害所需抢险救灾资金和抢险救灾物资由各县(市、区)负责筹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在财政社保专户建立并落实救灾资金分户管理制度,实行封闭运行,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上级补助和本级列支的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水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建立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加强仓储建设,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灾物资,救灾所需交通工具由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征(调)用。其中,市民政局要有救灾物资专用仓库,储备救灾帐篷150顶以上,救灾棉被1000床以上,救济衣裤1万件以上。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抢险救灾工作应急任务,拟定和编制工作计划。同时,组织好应急队伍和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在救灾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应急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的,甚至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灾害特点,制定本地区的救灾工作应急预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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