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江河两岸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关于加强江河两岸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2-12
施行日期:2003-02-12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江河水质,防治水污染,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江河两岸环境综合整治通告如下:

  一、全市江河(包括镇村河涌)范围内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岸堤周围的环境必须加强保护,禁止一切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江河两岸直接排放、倾倒、堆放和填埋废水、废液、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品。

  三、禁止在江河堤外搭建窝棚、简易厕所等违章建构筑物,或设置垃圾场及废旧物资堆放场。沿江河现有的上述违章建构筑物和堆放场必须于2003年8月底前拆除清理完毕。沿江河两岸禁止新设木材、沙石等堆放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一律清除;现有的木材、沙石等堆放场须于2003年8月底前进行整治。

  四、禁止在西江中山河段、小榄水道、鸡鸦水道等水源保护区新开设饮食业,现已设立的饮食店必须在2003年6月底前停业或搬迁,逾期不停业或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在其他河段建设的饮食店,禁止直接向江河排放污染物,其废水须经下水道引进污水处理厂进行综合治理,所在区域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或不能纳入管网的污水必须进行分散处理,并达标排放。

  五、严格限制在江河两岸设置畜禽养殖场点,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点必须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搬迁及清拆工作;禁养区以外的畜禽养殖场点必须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向水体排放;2003年10月底前,对经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后排污仍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点,实行停业整顿或关闭。

  六、加强江河两岸的生态环境保护,禁止在临江河第一重山新设采石场,现有临江河采石场应于2003年底前全部予以关闭并做好治理工作。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在江河两岸新建的港口、码头应设置船舶残油、废油、含油废水和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回收设施,并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等安全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已建港口、码头尚未设置回收、安全设施的,应在2003年年底前补设。从2003年7月起,禁止在江河主堤外设置油库、油罐、油趸船,禁止设置水面流动或固定加油船,禁止使用油趸船储油,现有的油趸船必须全部搬迁清拆。

  八、在江河两岸农田种植农作物的,应控制和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化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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