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03]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2-13
施行日期:2003-02-13
发布部门:辽阳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5号)及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定”(定性、定编、定岗)工作的有关精神,强化基层农技推广部门的公益性职能,促进基层农技推广部门综合实力的增强,稳定基层农技推广队伍,更好地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现就加强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

  为更好地发挥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站要作为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三权”(人、财、物)在上垂直管理,即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站的负责人任免调动、人员编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考核、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审定与经费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拟定与组织实施,以及有关执法和技术监督的领导工作,均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

  二、组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

  (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的主要职能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对农民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并接受咨询;对农作物苗情进行监测和预报,对农民技术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参与本地区农业技术推广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参与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监督,承担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布置的试验、示范、推广、监测、农业信息服务、农产品质量监督等任务。

  (二)组建中心站的原则

  1.“四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站职能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充分发挥技术推广人员和实体性经营服务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公益性技术推广与经营服务活动的有机运作;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和农业科技人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国有、集体资产的顺利移交和管理,处理好债权债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因地制宜建站原则。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地及周边乡镇的自然条件和产业布局等综合情况确定中心站的具体位置和数量。耕地面积较大、以种植业为主导产业的地区,中心站所辖乡镇不宜过多;耕地面积较小,交通便利,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中心站所辖乡镇可适当增加。

  3.按专业独立建站原则。为防止出现县乡上下不对口、业务扯皮现象,在组建区域中心站过程中,要避免实行农口各站合一、成立综合服务中心,而应坚持按专业独立建站,普及和完善专业化归口管理。

  (三)组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的有关要求

  1.处理好债权债务,确保农技推广体系稳定。为组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一些乡镇原有的农业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推广站)将被撤销合并。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认定和清理问题,原则上原推广站的债权债务由其所在乡镇自行化解,确实由个人造成的债务由责任人自行负责处理,不得将债权债务带到新组建的中心站。要避免在撤并过程中变卖资产;已变卖的,要收回国家投资资金,坚决杜绝资产流失。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化解债权债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在组建中心站之前要对各乡镇推广站进行清产核资,以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出发点,积极稳妥地搞好乡镇推广站撤并过程中的人员精简和债权债务处理问题。

  2.落实“三定”,竞聘上岗。要以组建中心站为契机,认真落实好“三定”工作。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心站站长要具有农业中专以上学历,由县级主管部门依据干部人事管理规定任命;中心站人员编制由各县(市)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编制标准,原则上参照1993年测算的辽阳市编制指数,根据组建中心站后的实际情况确定。要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应聘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方能被聘用,不得随意安排非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内人员中农业中专学历以上技术人员要占80%以上。

  3.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在内部职能划分上实行“一站两制”、事企分开。“一站两制”即事业编制内人员专职从事公益性农技推广,不介入盈利性经营活动;经营服务工作完全由自收自支编制人员承担。下设的科技服务实体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的二级法人单位,经营及开发的重大决策需经中心站批准,其经营收入在保证发放本部门职工工资和缴纳有关保险费用支出的前提下,有剩余利润的经营单位也应留一定积累,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技术推广补贴。

  (四)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应具备的设施设备条件

  1.有独立的办公、培训、实验及档案资料等用房,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产权明确为县级主管部门所有;

  2.有实验、声像、通讯及交通等设备;

  3.订有必要的农业科技报刊;

  4.有1公顷以上固定或相对稳定的试验示范用地。

  三、加强领导,确保加强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把加强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加强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郝春荣担任,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并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坚持标准,积极推进,确保该项工作的落实,力争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理顺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管理体制及组建中心站工作。

  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农机站和水利站的加强和完善工作,都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参照此实施意见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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