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辽阳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辽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3]2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5-11
施行日期:2003-05-11
发布部门: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辽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辽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项长期战略性措施,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需要,提升我市农业综合开发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我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要求,在明确区域布局和重点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产品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二)我市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任务是:以改造中低产(效)田为重点,加强以农田水利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根据区域资源特点,面向市场,以科技为支撑,实施比较优势战略、优质名牌战略、特色农业战略和集约经营战略,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强农田林网配套建设,加大退耕还林(果)还草和治理水土流失力度,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重点项目和精品工程建设为突破口,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扶持方式,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推进项目区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主要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立项原则。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各区域比较优势产业为开发重点,把资源条件优越、开发潜力大、干部群众积极性高、资金配套和筹集能力强的地方和项目,优先纳入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

  (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原则。开发区和项目应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精心组织规划设计和施工。应从当地实际出发,找准优势,扬长补短,促进区域特色经济的形成。

  (三)集中连片,综合开发原则。在总体规划下,按流域、灌区或行政区域,集中投入,连片开发治理。实行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实行工程、生物和农艺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的统一。

  (四)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原则。发展多种经营项目应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重点扶持产业化“龙头”项目,培育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科技投入力度,推进科技与体制创新,当前尤其要重视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和普及。

  (五)市场导向,质量效益原则。面向国内外市场,通过开发,进行结构调整,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对农产品品质的需求,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农业发展的综合效益。

  (六)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坚持群众路线,通过政策、信息引导和典型示范,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始终把农民增收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三、建设重点

  坚持从我市资源条件出发,发挥自身优势,突出重点,形成“带状示范、连片开发、流域治理”的区域开发格局。“带状示范”即在沈大高速公路沿线建成以节水灌溉为主的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示范带:“连片开发”即在西部沿河平原区进行连片开发治理,使其成为旱涝保收优质高产高效农田:“流域治理”即在东部山区通过小流域治理兴建农梯果梯,开发特色农业基地。加快发展畜牧业、林业和水产业,加大对特色农业和优势产业扶持的力度,积极培育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促进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专业化、基地化、规模化的生产格局。开发治理的地块要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单个项目年度连片治理面积平原地区须在1万亩以上(节水灌溉项目不少于4000亩),丘陵、山区不小于1000亩。突出抓好以下重点项目。

  (一)基础性建设项目

  1.加大以农田水利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搞好中低产田改造,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夯实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基础。

  2.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土地治理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3.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搞好品种结构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产品总量,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加强优良品种、新品种包括各类种子、种苗、种畜的引进、繁育和推广工作,搞好基地建设。大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产品,生产出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影响和竞争力的名牌产品,逐步实现农产品的优质化。

  4.加强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的支持。健全信息服务体系、科技推广体系、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培育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

  (二)产业化龙头项目

  根据各地资源和经济技术优势,特别是市场需求,选准主导产业,发展定单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要按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大对产业化链条薄弱环节的扶持,特别要加大对以农产品加工为重点的龙头企业的扶持,带动基地和农户生产,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多种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以种植、养殖业为主,兼顾农副产品初加工等。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区,单个项目的年度财政投入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

  (三)科技推广项目

  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科技含量和科技贡献率,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投入比例在5%的基础上尽快达到10%.完善科技推广运行机制和办法,积极调动和组织科技人员到第一线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指导农业生产。坚持以项目区为载体,以资源为纽带,以科技承包为主要形式,通过双向选择、自愿对接、专家评审的方法和程序,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引进和推广工作,使科技成果率先在项目区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及资金支持范围、标准,对现代农业园区在项目和资金方面,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优先立项扶持。

  四、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一)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农业法》和国家配套原则要求,年初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投入法定增长和按上级规定比例配套,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安排或转嫁本级财政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农民群众,农民应自筹资金(包括投工、投劳)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二)大力支持各种经济成份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在扶持对象上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农村合作组织或种、养、加个体大户,只要符合开发项目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能带动一方经济发展和一批农民致富,开发部门在选项目时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三)积极引导和支持开放性、经营性和股份制开发,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要借助现有财政各种资金渠道,实行项目共建、成果共享,努力提高项目建设的标准和质量。大力招商引资,吸引社会各类资金以各种方式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给予优先立项扶持。

  (四)适当调整投资比例、标准和方向。按国家政策要求,为提高土地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可因地制宜地适当加大亩投入标准。对多种经营项目包括产业化龙头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可根据情况适当给予无偿投入扶持。

  五、项目管理

  (一)全面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从项目的前期准备(包括制定开发规划、申报项目建议书、考察论证、建立项目库、编报项目可研报告、评估论证)、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到运行管护等进行全程管理。要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或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搞好部门协作,充分调动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凡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的县(市)区必须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以下简称开发办)人员配置不得少于5人,区不得少于3人,确保人员力量和管理能力适应开发工作需要。

  (二)各级开发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提前做好单个项目前期准备和计划安排工作,并从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招商引资的角度出发,搞好项目库建设。我市已建立2003年至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各县(市)区开发办、项目区各乡镇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积极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今后我市每年向国家和省申报农业开发项目将从项目库中提取,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予申报。立项须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定,坚持立项条件,择优选定项目。项目可研报告应严格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可研报告编写提纲和多种经营项目可研报告编写大纲编制。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有关行业政策、标准和计算公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省级农业开发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认定意见;有关基础资料。

  (三)加强项目实施工作。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计划进行,并在国家批复的可研报告基础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设计,主要材料、设备工程量及购置计划,工程预算及单价分析表,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节水项目应有各类典型设计),调整结构面积、效益,管护措施等。项目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需经市开发办审定批复后方可实施。项目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需报请市开发办审批。项目工程中新打机电井井房和农业开发标志牌要按照市开发办统一设计要求实施。要逐步推行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家评审制、公示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监理制、县级财政报帐制、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制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操作规程等制度。开发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要签订项目建设管理责任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承担投资风险。凡有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乡镇要建立领导小组,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责任分工,项目的施工、资金使用、运行管护、资产管理等要落实到人。对单项工程投资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操作。选择施工单位和采购工程材料要实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廉政建设。

  (四)加强项目监督和检查验收工作。市、县(市)区开发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聘请有资质或有实践经验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对项目工程自勘测设计、施工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的监督管理。聘请技术质量负责人应签订责任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对项目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发面积种植结构调整和投入产出效益情况实施全面监督,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工程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施工,资金正确合理使用,项目建设达到高标准和高质量。项目竣工验收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市开发办批准的项目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进行。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种植结构调整、经济效益、开发面积)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质量;资金到位、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项目区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落实管理责任制。

  六、资金管理

  (一)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含有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包括省、市、县、乡镇配套)、银行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其他资金。项目实施单位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要足额上缴到县(市)区开发办专户,否则县(市)区开发办不予拨付国家财政资金。

  (二)在资金和计划安排上,建立公平激励竞争机制,打破资金基数,采用因素法对各地分配资金和安排项目,即以县(市)区财政配套能力、实际工作成效、机构人员管理能力和资源潜力等指标因素,确定各项目区年度财政投资控制指标。

  (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范围。属于土地治理项目,以无偿投入为主,重点用于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支渠以下排灌渠道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属于多种经营项目,以有偿使用为主,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安排遵循效益优先、集中投入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1.项目资金根据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市开发办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各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使用时必须以转帐形式支付,不准支付大额现金。

  2.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帐制,报帐的内容应与市开发办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相符,原始凭证作为县级开发专户入帐依据,项目实施单位要用复印件作为记帐凭证。项目实施单位帐目要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与县(市)区级开发专户帐目保持一致。

  3.项目建设单位报帐时必须用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要有施工单位法人、财务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施工监理部门负责人,开发办主任、财务负责人签字方可作为县(市)区开发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入帐凭证。

  (四)农业开发项目单项工程开工前要有开工报告,竣工后要有工程决算及工程竣工报告,报县(市)区开发办作为原始凭据存档。各级综合开发办要不断完善项目资金验收办法和考核办法。

  辽阳市财政局
200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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