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黑政办明传[2003]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5-12
施行日期:2003-05-12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社会捐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搞好协调。我省防治“非典”的社会捐赠工作,统一由省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指导和协调。民政、卫生部门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款物,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也可接受捐赠。其它部门和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收的应尽快移交到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一)联合向社会公布其接收捐赠账户、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二)分别成立防治“非典”社会捐赠临时领导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捐赠接收工作。

  (三)建立并完善工作联系网络和值班制度,保证随时接收捐赠款物。

  (四)省民政厅负责统一汇总情况、上报信息。省卫生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在每日1.2时之前,把当天捐赠情况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统一汇总报民政部和省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

  二、坚持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不劝捐、不募捐。不统一组织发动,不举办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不搞义演、义卖、义赛活动。捐赠可采取通过银行、邮局汇款方式,尽量避免集会式的当面捐赠,对捐赠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举办简短交接仪式,严防“非典”传播。要给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以及感谢信或荣誉证书。

  三、接收捐赠的种类。应以资金为主,也可接收与防治“非典”有关的、经卫生部门检验确认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卫生防疫消毒、防护用品,抗菌抗病毒药品、试剂;保健用品;X光机等诊断设备,呼吸机等治疗监护设备,医疗救护防疫运输设备等。不接收与防治“非典”无关的物品。

  四、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按照捐赠者意愿或根据防治“非典”的实际需要,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捐赠品不得出售。要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设立专账,专人负责,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款相符、账物相符。严格质量验收,所有捐赠的药品、用品、设备等物资,一律要出具相关质检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到现场免费检验、检测。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把全部接收款项在3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五、严格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所接收到的资金、物资,统一由省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审批、调拨使用。凡定向捐赠的,要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捐赠者的意向使用。但无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的款物,使用上都要符合以下范围:

  支援直接从事防治“非典”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慰问防治“非典”一线的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资助“非典”患者中的困难家庭以及为城乡困难人群购置卫生防疫用品;慰问为“非典”防治、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及其家属;其他必须资助事项。

  六、所有接收捐赠的款物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及时将捐赠款物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凡捐赠款物接收一笔公布一笔、使用一笔公示一笔、支出一笔反馈一笔,做到每一笔捐赠都要向社会公布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介入跟踪检查、审计。

  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防治“非典”的社会捐赠要进行适度报道,坚持“非典”捐赠宣传的主旋律,制止社会捐赠方面的新闻炒作,避免引起负面影响。要向捐赠者做好此次捐赠政策的解释工作,切实保护捐赠者的积极性。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要坚决打击借捐赠名义从事诈骗、促销等违法行为,切实保证防治“非典”社会捐赠工作的有效开展。

  20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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