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3]8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5-13
施行日期:2003-05-13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新政法函[2003]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中的“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应为市区内未利用的土地,包括公共用地和空闲地。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

  (2003年2月19日新政法函[2003]12号)

国务院法制办:

  近日,我办受理了一起关于土地确权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律的适用上涉及到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内容为: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可以无偿征用。请问,对该条如何理解,是否可理解“没有收益的空地”即为荒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2003年5月13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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