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价格(收费)监督网络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3]9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5-13
施行日期:2003-05-13
发布部门: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赣州市农村价格(收费)监督网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赣州市农村价格(收费)监督网络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 二00三年五月)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完善税费改革配套措施,规范涉农价格(收费)公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赣计价检字[2002]111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1、建立农村价格(收费)监督网络的工作实行县(市、区)政府负责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从2003年5月起开始实施。

  2、农村价格(收费)监督网络的建设,以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以县级物价检查机构为主体,在乡(镇)设立价格(收费)监督站,在行政村聘请价格(收费)监督员,形成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三级价格(收费)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承担农村价格(收费)监督的责任。

  3、乡(镇)价格(收费)监督站,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单独设立,由一名副乡(镇)长兼任站长;也可设置在乡(镇)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由机关负责人兼任站长。乡(镇)价格(收费)监督站工作人员实行兼职不增编的办法。

  4、聘请行政村价格(收费)监督员。可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村民委员会代表;

  (3)离退休干部、教师;

  (4)机构改革中机关分流回乡人员;

  (5)农村农本调查员、会计员;

  (6)其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收费)监督工作的人员。

  所有选聘的价格(收费)监督员应当坚持义务、自愿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

  1、乡(镇)价格(收费)监督站的工作任务:

  (1)宣传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

  (2)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费公示制度;

  (3)调查、反馈涉农价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价格(收费)矛盾;

  (4)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行政村价格(收费)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收集、登记价格(收费)监督员和群众反映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并向县(市、区)价格检查机构上报举报线索;

  2、行政村价格(收费)监督员的工作任务:

  (1)宣传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行政村涉农收费公示栏进行监督;

  (3)调查、反馈向农民收费的执行情况;对本乡镇、行政村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出劝告、批评、制止;对情节严重或不听劝告者,应及时向监督站反映。

  (4)收集和向上级价格(收费)监督机构反映群众举报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

  三、要求

  1、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乡(镇)价格(收费)监督站拨付适当的活动经费。经费来源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监督站订阅价格业务报刊、价格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正常的监督活动开支,以及对义务价格(收费)监督员必要的补贴。对成绩突出的监督站和监督员,可按物价检查有关规定另行奖励。

  2、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农村价格(收费)监督网络工作制度。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每年举行一次乡(镇)价格(收费)监督站工作会议,组织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布置工作。乡(镇)价格(收费)监督站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监督员座谈会,调查农民缴费情况,收集群众反映的价费违法举报线索。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工作指导并与监督网络保持经常性联系。

  3、建立农村价格(收费)监督网络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先选择二、三个乡(镇)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已经建立网络的,要进一步依据本实施意见完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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