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采砂秩序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采砂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3]6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5-13
施行日期:2003-05-13
发布部门: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1]38号)和宜府发[2001]60号文件的要求,各区县在2002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显著好转,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采矿权人的利益。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违法采矿,特别是河道采砂秩序比较混乱。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对河道采砂秩序管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我市河道采砂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河道采砂秩序治理整顿,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避免防洪堤和桥梁等重要设施遭受破坏,解决砂石市场无序竞争的有效手段。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河道采砂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搞好河道采砂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二、治理整顿河道采砂秩序的主要内容及步骤

(一)由各区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成立整治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的河道采砂企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治理整顿。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取石许可证、航道作业证或三证不齐的采砂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

(二)按照采矿权有偿使用的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采矿权出让工作。5月15日前由市、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共同协商,在满足矿产资源规划布局、不影响航道安全和防洪设施、桥梁等情况下,完成矿产资源摸底调查和采矿权空白区设立。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禁采期,严禁进行任何砂石开采活动。河道采矿权空白区及采矿许可证废止、撤销、吊销以及有效期满后需继续采矿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完成有偿出让采矿权工作。

(三)采矿权有偿出让后,不涉及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的改变,不影响砂石开采企业法定义务的履行。对竞得河道砂石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船舶航行证、河道作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时,应做到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全力支持。

(四)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的规定,采矿权出让所得价款可按一定比例解决相关部门工作经费后,剩余部分归县(区)政府,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

(五)通过有偿出让获得矿权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保护河道、保护水质、保障行洪和船舶航行安全。严禁在水利主管部门规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开采,严禁超出划定的矿区范围和批准的生产规模开采。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除国家授权有关单位收取税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收取任何费用。各部门应加强对河道采砂秩序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极少数收取所谓采砂地段费、资源费的河霸砂霸行为以及盗窃、抢夺砂石企业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破坏采矿和堤防设施,扰乱正常采砂秩序和河道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面巩固整治成果。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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