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漳州市渔业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漳州市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办[2003]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2-21
施行日期:2003-02-21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渔业防台风工作是我市防台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防灾抗灾的重点工作之一。为做好我市渔业防台风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了《漳州市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漳州市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渔业防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下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与工作责任制

  渔业防台风工作是我市防台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渔业防灾害的重点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渔业防台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渔业防台风工作责任制。要编制辖区内以渔排、渔船上人员转移为重点的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领导要具体分工,落实渔业防台风工作包乡(镇)、包片、包村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措施到位,确保渔业防台风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在同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和统一指挥下,加强对渔业生产特别是渔船、养殖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完成各项防台风工作任务。

  二、防范目标与工作重点

  渔业防台风工作要以力争“不死人,少损失”为目标。防范的重点:一是渔排养殖人员与渔船上人员的人身安全;二是保护渔船、海水网箱、渔港、避风港、育苗场和浅海滩涂养殖区,减少损失。

  三、工作步骤与工作任务

  (一)台风消息阶段

  1、市气象台

  台风消息一发布,应及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防汛办、市电台和市电视台通报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未来发展趋势等信息。

  2、市广播电视部门

  市电视台和市电台要及时播发台风消息及市政府防汛办防台风工作部署。

  3、市海洋与渔业局

  (1)实行值班制度,并加强与省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台和市政府防汛办的联系。

  (2)及时向有关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台风消息。督促有关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有关单位负责通知所辖(属)的海洋捕捞和养殖单位,注意收听气象预报,检查、落实岸上渔业电台(信息站)与海上作业渔船的通信联络制度,做好防台风的准备工作。

  (3)市渔业无线电管理站要加强与有关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辖(属)的岸上渔业电台(信息站)的通信联络,及时将台风消息通报给海上作业渔船,了解渔船在海上的作业动向,并报告市防汛办和市海洋与渔业局。

  4、市政府防汛办

  要及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电台和市电视台通报防台风工作部署。

  5、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要及时传递气象部门的台风预报,并通过有关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村将台风消息通知渔排业主和养殖户、出海渔船,同时密切注视台风动向。

  (二)台风警报阶段(台风在48小时内将影响或可能影响我市)

  1、市气象台

  对台风发展趋势和动态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将8级风和8级以上风的影响时间和范围及时通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防汛办、市电台和市电视台。

  2、市广播电视部门

  每隔3小时播发一次市气象台发布的最新台风警报和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抗台风的工作部署。

  3、市海洋与渔业局

  (1)加强值班,及时了解、掌握台风动态。局分管领导上岗带班。

  (2)根据市政府、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总体部署,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防台风工作部署和要求,并对全市渔业防台风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3)督促有关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人员下到防台风工作第一线,协同乡(镇)、村抓好防台风各项工作的落实。

  (4)市渔业无线电管理站要加强值班,及时接收有关台风动态和海上渔船防台工作信息并通报有关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5)各基层渔港监督部门要主动配合所在地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村做好渔船进港停泊、避风工作,维护渔船停泊秩序。

  (6)及时掌握有关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防台风部署情况,尤其是渔排养殖防台工作措施、渔船回港避风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4、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对全市防抗台风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有关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防抗台风的各项工作。

  (2)市政府防汛办应及时将防台风部署工作通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电台和市电视台。

  5、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1)对受到或可能受到8级和8级以上风力影响区域,一要布置、组织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渔船单位检查、督促并落实出海渔船就近进港避风,并选择背风方向加锚、加缆,渔船进入避风港后应尽可能按大小、钢木分类停泊;二要布置、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渔船单位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边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港口、澳口、港湾和海上的监督检查,禁止渔船出海航行、作业。三要组织渔业、渔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停泊在避风港内的渔船的管理,抓好防撞、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和紧急情况下船只和人员疏散的工作。

  (2)根据本县(市、区)气象部门预报,在8级风到来前,组织做好受影响海域的渔排人员的撤离准备;在8级风到来时,组织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撤离;根据各地海域不同情况,在10级风到达之前3-6小时,或当地政府认为必要的情形下,组织撤离养殖渔排上所有应转移人员。同时,要做好上岸人员的安置工作,严防转移人员在避风期间私自返回渔排。

  (3)随时掌握辖区内渔排养殖人员转移、渔船回港避风等信息,并及时通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市政府防汛办。

  (三)台风紧急警报阶段(台风将可能在24小时内袭击我市或将对我市有严重影响)

  1、市气象台

  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后,要增强对台风监测与台风趋势预报的密度,每小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防汛办、市电台和市电视台通报台风的位置、风力、风向、风圈半径、移动趋势和最大可能的登陆地段及影响范围。

  2、市广播电视部门

  要滚动播发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最新消息(含台风路径图)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抗台风的工作部署。

  3、市海洋与渔业局

  (1)实行24小时值班,局主要领导坐镇指挥,其他领导在职在位,随时待命。

  (2)进一步检查防台风措施的落实,及时了解、收集渔排人员撤离、渔船回港、小型渔船人员上岸等信息,并报告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督促、检查有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乡(镇)、村落实渔船回港避风、海上渔排、养殖场的加固和海上渔排养殖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重大隐患或险情,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协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抢险处置措施和应急抢险救助……

  (4)市渔业无线电管理站要24小时值班,全时守听,确保通信联络顺畅。

  (5)各基层渔港监督部门要主动配合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村做好渔船进港停避风的指挥与管理工作,避免出现挤占航道、碰撞等现象,维护港区渔船停泊秩序。

  4、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加强对防抗台风工作的领导。视情况商请驻漳解放军、武警、公安和海上搜救中心等部门实施防台风的救援工作。

  5、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1)对渔业防台风工作特别是海上养殖鱼排人员和小型渔船上人员安全转移工作作出紧急部署,并通告辖区内有关乡(镇)、村和渔业生产者。督促、检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与落实的情况。

  (2)组织公安、边防、渔政、渔监、海监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海上重点渔排养殖区的检查,对拒不执行县政府有关海上人员安全转移方案的,可采取的必要的有效强制措施,确保海上应撤离人员的安全转移。同时,要切实防止已转移人员在避风期间擅自返回渔排和渔船。

  (3)对辖区内养殖渔排人员和小型渔船人员的安全转移情况等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给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解除海上台风警报阶段

  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当地气象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会商,决定并发布解除海上台风警报,并报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五)救灾工作

  1、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及时掌握灾情,领导和协调救灾工作。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生活,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组织灾民尽快恢复生产,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2、市广播电视部门

  及时、准确、正面报道各地抗灾和救灾工作。

  3、市海洋与渔业局

  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灾区,协助有关县(市、区)政府做好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及时收集各地灾情,汇总上报市政府,通报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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