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

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府发[2003]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2-23
施行日期:2003-02-23
发布部门:吉安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要求,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社会发展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

  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既是各级政府为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权利的实现应当履行的宪法义务,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弱势群体的具体举措。为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上、制度上、机制上保证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理顺各种关系。各级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和社团组织及军事机关都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十五”期间顺利建立全市的法律援助体系,有效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建立机构,加快法律援助网络建设

  已经编委批准设立的吉安市法律援助处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合署办公,在编人员不少于5人,在市司法局现有编制中内部调剂;其中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4人,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名称统称为“××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县(市、区)司法局内设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其人员不少于3人,于2003年6月底以前全部建立;人员编制在县(市、区)司法局现有编制中内部调剂,机关人员编制不足的,可从乡镇司法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严禁设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法律援助机构。社团和法律院校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经市司法局审批,业务上接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县(市、区)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后,应在街道社区和乡镇依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设立法律援助站,使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以诉讼法律援助为主,同时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指导、协调法律援助站的工作。乡镇法律援助站以办理非诉讼援助事项为主,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诉讼案件的申请,并及时移送中心办理。

  三、安排经费,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并随着财力的壮大逐年增长。要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大力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渠道,积极倡导和动员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个人等发扬扶弱救贫的社会公德,踊跃捐赠法律援助基金。同时,要探索法律援助义务代偿金、当事人分担办案费用等形式,开辟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以缓解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不足的状况。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由同级法律援助处(中心)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以保障有限的经费用于法律援助必要费用开支。

  四、规范管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发展

  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成立后,要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协商,认真落实《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办理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衔接刑事指定辩护有关程序。要积极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商制定法律援助律师免费查阅档案资料的规定。市法律援助处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的要求,就受援范围、法律援助程序、指派律师、办案补贴、接受社会捐助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尽快使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采取措施,加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在多办、办好法律援助案件上。每名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每年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件,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支持所属的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改进工作作风,建立法律援助律师轮流值班接待制度和法律援助服务热线电话,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的求助对象。当前要把开展刑事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的中心工作来抓,加强与各级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及时安排律师办理好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以保证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要实行结案报告制度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跟踪调查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执法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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