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修缮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修缮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5-15
施行日期:2003-05-15
发布部门: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正文

为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规范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修缮行为,根据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修缮做出如下规定:

一、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修缮基本原则

(一)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修缮要保持历史见证物的原始、真实及完整性。

(二)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修缮原则,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按照不同的保护级别,分为以下四类:

1、市一级一类:

建筑物立面的造型、装饰、色彩和材料,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均不得改变。

2、市一级二类:

建筑物立面的造型、装饰、色彩和材料,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3、市二级一类:

建筑物立面的造型、装饰、色彩和材料,结构体系不得改变。

4、市二级二类:

建筑物的主要立面的造型、装饰、色彩和材料不得改变。

二、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

(一)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原则上应与建筑物的原设计使用性质、内部使用功能一致。

(二)在优秀历史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原有的建筑风貌及结构的整体性。

(三)优秀历史建筑原有的内外装饰,不得随意破坏或以其他装饰层(物)覆盖。

(四)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增大使用荷载。

(五)保持建筑结构整体性,不得随意在内、外墙上开门打洞。

(六)避免废气、废水、噪声、振动等对建筑物的损坏。

三、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

(一)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严格按照建筑物保护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由房屋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二)优秀历史建筑产权人变更、改变房屋用途、实施房屋修缮工程,但不涉及改变房屋结构、立面造型和内外装饰的,房屋产权人必须到辖区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三)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涉及改变房屋结构、立面造型和内外装饰的,房屋产权人必须将修缮方案报经辖区房产管理局初审同意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

(四)经批准实施的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房屋产权人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并优先考虑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若必须采取现代工艺和材料,则应与原建筑风格相近或相联系。

四、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方案申报审批程序

(一)优秀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向辖区房产管理局提交修缮工程申请报告,填报《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审批表》,并提交修缮工程方案和修缮工程施工图。

(二)房屋所在辖区房产管理局就修缮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三)市房产管理局对申报修缮的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现场查勘。

(四)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和查勘结果,并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对申报的修缮工程方案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由区房产管理局将审批意见告知房屋产权人。

(五)经批准实施的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由市房产局下达"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立项批文"。

(六)房屋产权人持立项批文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手续;城市主干道两侧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工程,房屋产权人还应到规划部门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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