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3]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2-26
施行日期:2003-02-26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如期实现《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到2010年,在全省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省、市、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方法步骤

  我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3年3月至2003年12月)为试点阶段。省里确定临邑、五莲、曲阜、青州、广饶、招远、崂山等7个县(市、区)为首批省级试点县。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1至2个乡镇进行市级试点,有条件的市可选择县(市、区)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试点单位的条件是,当地领导重视,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管理机构健全,农民积极性高,工作基础较好。省级试点县(市、区)由申请试点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审批实施。各市确定的市级试点的实施方案要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农业厅备案。试点结束后,省级试点县(市、区)要写出试点工作总结,由批准部门组织考核验收。

  第二阶段(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为扩大试点阶段。在巩固首批试点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16个左右省级试点县(优先考虑将原市级试点县纳入省级试点)。市级试点也要相应扩大。通过扩大试点,进一步深入探索和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省政府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市、县(市、区)政府分别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第三阶段(2006年1月至2010年)为全面推行阶段。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至2010年,建立起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断提高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三、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区)统筹过渡。

  (二)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四、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省、市、县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总额不低于人均10元。从2003年起,省财政对省级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的参保农民按每人每年平均5元安排补助资金(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分别按人均3元、5元、7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差额部分由市、县 (市、区)、乡财政补齐,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 (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市和各试点县(市、区)、乡财政对参保农民的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不含青岛市所属县(市、区)。

  五、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各级财政支持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逐步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尽可能简化程序,易于操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具体补助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区)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省、市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政府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必要的动态管理。

  六、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要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七、组织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民积极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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