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取政策扶持投资拉动服务促进三项重点

关于采取政策扶持投资拉动服务促进三项重点措施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府[2003]7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5-21
施行日期:2003-05-21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克服非典型肺炎对我市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目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精神,为落实市委第45次常委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经研究,现将《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进一步改进对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2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

  3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进一步改进对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措施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克服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影响,保持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决定对受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施政策扶持。

  一、建立专项资金

  各级政府建立的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购置必须的医疗设备仪器、一线医护人员的防护物资和公共场所的消杀物资、改善“非典”集中收治医院的治疗条件、给予“非典”病人医疗费用补助及医务人员的特殊补助等。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捐助,增强防治“非典”的综合能力。

  二、实行税收减免

  (一)全面提高个体户起征点。在“非典”疫情期间,全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国家税法规定的最高限。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3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200元/次(日);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100元/次(日)。

  (二)对旅游业(含旅行社、旅游景点,下同)、餐饮业、旅店业(含宾馆、招待所,下同)、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营业户、城市公交公司和客运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的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以及救护车、防疫车和消毒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对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生产防治“非典”药品、用品的一线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从960元提高到1200元。

  (八)对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含影院、剧场、歌舞厅、网吧,下同)、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暂缓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

  (九)对确因“非典”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报关所产生的滞报金,海关予以减免。

  三、免缴下列政府性基金

  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免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客票附加费、市场物价调节基金、解困资金、人民教育基金、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粮食风险基金。

  四、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对餐饮、旅店、娱乐业、旅游业、集贸市场减免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指: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费;物理、化学检测费;放射性与放射防护检测费;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性检测费;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中的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风景名胜资源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治安联防费,文化市场管理费(指:电影发行放映、营业性演出管理费),旅游事业发展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有关收费中的管理费,计量收费中的计量检定费。

  (二)对公路客运行业免缴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收费,治安联防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对水路客运行业免缴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排污收费,治安联防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旅游营运车辆、出租汽车及城市公交行业免缴公路养路费,排污收费,治安联防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风景名胜资源费,计量收费中的计量检定费。

  (五)对用于防治“非典”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非典”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六)对政府安排运输“非典”紧急物资的车辆凭省以上有关部门的通行证,免缴路桥通行费、过渡费。

  (七)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中央收入按年缴纳的三项费用,即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收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按年缴纳的项目减征40%,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征收,其他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免收。

  上述税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从5月1日起实施(税费所属期),凡5月1日后已征缴的收入可抵扣优惠期结束后的应缴税费、基金。

  五、实行临时性财政补贴

  (一)对旅游企业的短期贷款,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

  (二)对旅行社、涉外定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计算的参考依据为去年同期实缴地方的营业税。

  (三)对所有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的经营权证有效期无偿延长5个月。相应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相关出租车经营企业要通过与出租车驾驶员修改协议或订立临时协议的办法,保障出租车驾驶人员的合理收益。

  (四)对为防治“非典”设立的定点医院和隔离观察点,给予适当补助。

  (五)企业因生产政府指定的防治“非典”药品或用品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六)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对防治“非典”科研项目的经费,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研究单位给予必要的奖励。

  六、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一)切实维护员工权益。在防治“非典”期间,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的企业不得因受“非典”影响而单方面解除用工合同(含农民工),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含农民工)工资;确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暂时停业的,须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因“非典”疫情导致企业职工家庭收入减少,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由各级政府及时纳入“低保”。

  (三)对从疫区返乡人员,一律实行免费体检;对“非典”患者、疑似病人或被隔离人员,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并从接收的“非典”社会捐赠资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给予救助,确保患者本人的治疗康复和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四)受“非典”影响而下岗失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流动资金发生困难的,可按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办法办理,贷款到期的可申请延期一年。

  (五)各地要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的困难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

  (六)对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的部分视同实行利润处理,视同部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工效挂钩。

  七、强化信贷支持

  (一)对受“非典”影响而出现流动资金短缺的企业以及对支持“非典”防治工作的医疗科研机构、医药化工等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同时要简化审核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确保防治“非典”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对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受“非典”影响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中小企业,各地担保机构应给予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支持。

  八、促进企业改制

  对在改制过程中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旅店、娱乐、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7个行业的企业,经补充审计,对照上年同期经营盈亏,其损失部分可在该企业改制资产中核减;没有改制成本的,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改制收入中适当统筹补贴,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各级、各部门应着眼大局,积极行动,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并根据企业和单位受“非典”影响的不同情况和性质,就户核定,分类实施,不得乱集资、乱摊派,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上述基金和收费减免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此而减少的收入,应从支出项目中进行调减和自行消化,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各级、各部门对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千方百计减少“非典”的负面影响。

  本政策自今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执行。有关涉及税收政策、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由市财政、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2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经济高开高走、高位运行,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进入4月份后,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加大投资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超额完成投资任务

  总的要求是,确保我市今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00亿元,力争超过1200亿元,弥补消费需求不足,拉动经济快速增长。要围绕这一目标,制定突破常规又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将任务层层分解到每一个项目,将责任明确落实到每一个单位,将工作逐一细化到每一位相关人员,将实施进度逐一排到月、排到旬,能快则快、能超则超,一着不让、全力推进,切实做到前期项目早开工、在建项目早竣工、竣工项目早投运。

  二、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我市确定的122项重点项目,总投资超过1600亿元;其中116项建设项目,当年计划完成投资超过300亿元。对于在建项目,要倒排工期,责任到人,确保计划年内建成的项目如期竣工,推动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超计划建设。对于计划年内开工而暂未开工的项目,要抓紧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尽早开工建设。对于其他前期项目,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实施进度,争取部分项目年内提前开工。要全力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和冶金工业园、精细化工园等专业工业园建设,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力争全年完成工业投资600亿元。强化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联系人责任制、投资和项目月度分析制度、重点项目跟踪制度,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各地每月的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在《重点项目简报》上予以公布。

  三、抓好项目招商和前期工作

  要借助现代通讯工具以非直接接触的交流方式,为招商引资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服务。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充实服务内容,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尽最大努力保证各类项目按原计划开工。项目的前期审查可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专家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抓紧建设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使系统尽快投入实质性运行。对市权限内按项目基建程序办理的审批手续,年内授权各市、区自行审批。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市项目建设的支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可合并报批。对工程招投标可采取信件投标,由公证处公证开标的办法进行。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工程建设用工矛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防治非典型肺炎与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主动地帮助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用工问题。要严格执行招工申报制度,凡招收新员工、引进施工队伍、临时雇用民工,都要纳入统一管理,由政府有关部门初审并报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批准后使用,各初审部门和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要实行定点定向招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如需招用外地劳动力,应具备合格的住宿条件和隔离观察条件,并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当地防疫部门要做好招工场地的消毒防护工作。同时,严禁招收疫区和两周内到过疫区的人员。要执行健康检查和观察隔离制度,外地人员报到后,统一进行体检并进行封闭医学观察两周,每日测量体温,对其健康状况进行跟踪并及时报告初审部门;初审部门要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非典防治措施。

  五、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加快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的步伐,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和内外资界限,消除在投资机会、投资条件和要素供给等方面的人为壁垒,广泛吸引外资、民资进入,鼓励经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与其他投资者共同组成项目法人实施建设,加快形成国资、外资、民资“三箭齐发”的投资格局。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授权的经营管理公司或专业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建设。对有收费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要实行“拨改投”,以加快政府投资的有效增值与滚动发展。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由投资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总承包,逐步解决建设主体和使用主体合一、缺乏内在投资约束机制的问题。

  3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进一步改进对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精神,保证在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期间,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以及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促进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提出以下措施:

  一、改进对外商投资的项目审批服务

  (一)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确认证书,经省外经贸厅同意现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发证,符合条件的随到随办。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变更手续,经省外经贸厅同意现由我市和有外资项目审批权的县级市、区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进口经省外经贸厅同意现由市外经贸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随到随批。

  (四)继续执行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实施奖励的政策,提高奖励标准,加大对超基数部分的奖励力度。同时将奖励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

  (五)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外商投资网站,方便外商及时了解苏州的投资环境、政策及有关信息,并及时与政府沟通联系。

  (六)凡须由国家工商总局或省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将申请材料递交至苏州工商局,统一由苏州工商局报上级部门核准。

  (七)凡须经国家工商总局或省工商局同意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可将登记材料递交苏州工商局,经授权后统一由苏州工商局办理。

  (八)凡须经“非典”疫区补充工商登记材料一时有困难的,可先提供传真件和企业承诺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九)对受“非典”影响未能按时参加联合年检的企业,市联合年检办公室承诺报检时间可推延一个月,企业通过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有关部门不予处罚。

  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货物通关速度

  (一)开设防治“非典”物资的特别通道。对用于防治“非典”的进出口物资随到随办,做到第一时间通关,第一时间检验,第一时间放行,紧急情况下实行“零通关时间”。

  (二)启动应急措施。对确因“非典”影响,一时难以办齐相关进口许可证件的,凭《海关总署监管证件通知书》或发证机关传真件以及企业保函先予验放;对确因“非典”影响无法正常报关所产生的滞纳金,视情予以减免;对企业的年审期限、海关监管车辆及驾驶员年审期限作适当推延。

  对需到江苏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办理“3C认证免办证明”、“进口机电核查书”、“进口旧机电备案”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检验检疫监管手续的企业,由苏州检验检疫局集中向上报批。

  (三)大力推进网上办公和信息化建设。对需办理减免税、通关等业务的重点企业,采取传真报送方式,避免人员在省内各地往返。苏州海关开通(0512)68298589-3231(通关)、68298589-4125(加工贸易)、68298589-4145(审价、减免税)业务值班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解答企业的咨询。同时,苏州检验检疫局积极鼓励进出口企业扩大电子报检,缩短报检签证流程。

  (四)全力支持防治“非典”物资的加工生产。对加工企业申请办理用于生产防治“非典”物资的合同备案,海关予以优先办理。市和各县级市、区需要征用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保税料件,可凭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出具的证明和原合同审批主管部门的意见先行征用,在手册有效期内由企业办理有关核销补税手续。

  (五)加大对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进出口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根据企业申请,海关及时帮助办理A类企业的审批手续,落实A类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开展“一站式”服务和超前服务。苏州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农产品和动物源性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直接指导,加强卫生控制,帮助企业提前应对疫情可能对出口产品产生的影响。同时,在口岸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检易通”电子收费管理系统,实行进出口企业刷卡和网上交费。交通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运输,开通绿色通道,加大检测力度,提高通行速度。

  三、切实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劳动用工和人才招聘困难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急需用工的实际情况,坚持一事一办、特事特办。接到企业招工申请后,及时有针对性地为外商投资企业制订不同特点的招工方案,报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同时,积极采用在网上发布招工信息,以及委托招聘、小型专场招聘,与有关学校直接联系招聘等方式,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二)按照“化大为小、先内后外、上下结合、形式多样”的原则,先招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本市不足的再招收本省外市人员,本省不足的在确保安全和取得上级同意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引进外省人员。

  (三)指导帮助企业搞好用工培训和健康观察。在培训期间加强招聘人员的健康状况观察,每天测试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报告。做到既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又确保“非典”疫情不输入、不扩散。

  四、指导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防非消毒工作

  (一)及时提供相关的宣传资料。联系电话:市疾控中心为65247604,苏州工业园区疾控中心为62522311,苏州高新区卫生防疫站为68081359.

  (二)为全社会提供防治“非典”的咨询服务。联系电话:95120,95123.

  (三)为企业提供防治“非典”知识培训的专业师资人才。联系电话:67528374.

  (四)为企业消毒杀虫提供技术服务和专业队伍。卫生系统的联系电话:市区为67520094,苏州工业园区为62522311,苏州高新区为68081359.苏州检验检疫局提供的消毒杀虫专业队伍为苏州东吴出入境卫生除害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65630593,68686902.

  (五)为企业供应消杀药品,提供有关信息。紧急调度使用单位是: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后勤物资组,联系电话:65227002,65243696,65224006;市疾控中心后勤组,联系电话:67534627(白天),95123(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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