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交易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3]2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5-21
施行日期:2003-05-21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权益,防止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和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秩序。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合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严禁虚开交易证明。旧机动车必须先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并经旧机动车专门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经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可办理全省的旧机动车辆交易业务;符合交易条件的旧机动车辆,不受区域限制,可进入经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和旧机动车专门评估机构评估的车辆,各交易市场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登记等手续。

二、坚决打击旧机动车场外交易和地下交易行为。在本省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过户,必须进入经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证明和旧机动车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凡是违法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逃税漏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非法开办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坚决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旧机动车专业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独立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国家税收流失,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由独立的旧机动车专业鉴定评估机构承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不再进行旧机动车辆的鉴定评估活动。旧机动车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必须有1名注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5名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并具备其他规定的条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旧机动车专业评估机构的设立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点,根据目前情况,全省设立2至3家。旧机动车专业鉴定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鉴定评估报告5个程序实施,鉴定评估报告必须按照规范文本出具,并且建立评估报告档案管理制度。进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的车辆必须经过旧机动车专业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必须根据旧机动车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及交易证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登记手续。旧机动车实际销售价格低于鉴定评估价格时,税务部门征税时可以旧机动车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作为调整计税价格的参考依据。旧机动车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实行责任自负,有偿服务,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随意简化鉴定评估程序,违背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的,或不建立评估报告档案管理制度的,由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实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和执业准入制度。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并获取资格证书。凡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人员必须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违背职业道德规范,随意评估、甚至故意隐瞒车辆隐患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收回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强化旧机动车交易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管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认真监督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和交易行为,杜绝各种非法交易行为,共同做好我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鉴定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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