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省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防控

关于进一步强化省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防控“非典”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3]7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5-22
施行日期:2003-05-22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省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省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防控“非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防控“非典”工作的领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的安排部署,高度重视“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防控“非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完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全体动员,规范管理,科学防控,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和松懈情绪,坚持不懈,恪尽职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抓好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坚持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切实把防控任务落实到科室、车间、班组、每个干部职工。坚持每天检查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的身体状况和体温状况,登记造册,汇总掌握,发现疫情立即报告当地疾病控制机构。

  三、加强对办公区、宿舍区、生产区的管理。严格实行门卫登记检查制度,严禁商贩等无关人员进入。对来访者必须严格登记,并测量体温。进出车辆要进行登记和消毒,对驾驶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宿舍区、生产区实施规范的封闭式管理。

  四、严格执行消杀制度。对办公区、宿舍区、生产区、公共场所、文化健身活动场所及公共卫生设施等要每日定时消毒。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扫内外卫生,清除卫生死角,及时对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创造清洁的工作生活环境。房屋装修者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五、减少各种集体活动。尽量少举办大型活动和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教育干部职工不搞大型集会,不搞集体聚餐,不大操大办婚丧嫁娶。

  六、做好隔离人员、隔离场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出现疫情的单位要按照市区两级防控部门要求,立即隔离人员和相关场所。组织专门队伍,对本机关、本单位的隔离观察者和隔离区域进行监督,劝阻无关人员出入。及时了解隔离场所内职工家属情况,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对各种垃圾及时消毒清运。

  七、切实关心“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任何单位不得与“非典”或疑似病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得采取放长假、回乡治疗等方式将患者推向社会。与“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照发。

  八、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服从当地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严格执行有关防控要求,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和配合属地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九、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让广大干部职工及家属了解“非典”特征和防治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并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体质和免疫力。

  十、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建立防控“非典”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认真查找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死角,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改进。对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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