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政[2003]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5-26
施行日期:2003-05-26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文物保护法》,努力开创我省文物工作的新局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文物事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 目标,对文物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文物事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展先进文 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承担着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 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文物保 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2、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社会效益第一的 原则,努力把文物事业发展成为政府支持为主、群众广泛参与、社会贡献率高的公共事业。 一方面要明确文物工作作为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公益属性,各级政府要在法制、政策保障和 经费投 入上给予积极扶持;另一方面,文物部门和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 改革,加强管理,不断增强自身发展的活力。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

  3、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五纳入”的要求,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 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通过建立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 护新体制,将文物保护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 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各地要认真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物 比较丰富的地区,在明确文物工作总体目标的同时,还应就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以 及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5、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对于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建设项 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应事先征得文物部门同意。同时,要重点考 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区等大遗址的保护发展规划,切实加强保护。

  6、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根据《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按照“分 级管理,分级负担”和“逐级配套”的原则,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文 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 点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家重点文 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各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占。

  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文化经济政策,拓宽文物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建立多渠道投入机 制。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和文博事业 的发展。属于文物性质的旅游开放点,要将其10-30%的门票收入上交当地文物部门,专门 用于文物保护。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吸引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并广泛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对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 资助和支持。

  7、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凝聚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 事业。要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进一 步明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强化其社会管理、行业管理职能。

  8、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领导。文物保护工作任务 较重的地方,可建立由政府主持,包括计划、财政、建设、国土、公安、工商、司法、教育 、旅游、宗教、海关、林业、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文物管理委员会,明确各成员单 位职责,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 内容之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加强文博事业的基础工作

  9、各级政府要根据《文物保护法》,及时组织力量,对现有的相关规章进行 清理完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加以解决。

  10、切实做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审批、管理和保护工作,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 须认真落实有必要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的 “四有”要求。稳步、规范地推进馆藏文物的鉴定、建档工作。进一步摸清我省文物家底,做好文物特别是皖南古民居的调查登记工作。同时,继续做好考古发掘工作。

  11、大力加强博物馆建设。尽快完成省博物馆老馆的维修加固,做好新馆的立项、选址和建 设工作。省辖市和文物收藏丰富的县,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博物馆。鼓励和规范各种 行业博物馆、各种所有制博物馆的建设。

  12、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完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市场的监管体系,继续整顿 和规范文物市场。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盗窃国有文物,违法倒卖 、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

  13、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下大力气提高全省文博单位技防水平,着力推进文物风险单 位登记达标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文物单位的安全防范制度,严格执行文物安全责任 制。凡不具备收藏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其所藏文物应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藏单 位代为收藏管理。

  14、切实加强文博队伍建设,有针对性、有计划、分步骤地引进和培养文博专业人才。省文 物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全省文博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包括计划制定、基地选择和师资力 量组织等,逐步实现文博岗位持证上岗的目标。

  四、全面执行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与有关工作的关系

  15、文物是绝对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在处理文物与旅游、宗教、建设等工作的关系时 ,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把文物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主要位置;重大建设 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保护文物本体或其原生环境的,要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在确保 文 物安全和永续利用的前提下,正确发挥文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文物 工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16、确定合理利用文物的内涵、途径、手段和办法,通过加强管理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和 合理利用,遏制对文物不择手段的滥用、破坏,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 .重大的文物利用项目要事前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转让、拍卖、 租赁、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随意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

  17、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在从事宗教和旅游活动时,要坚持以保护文物为前 提,服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重新恢复宗 教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现由文化、文物及其他非宗教部门管理的寺观教堂等 古建筑,不得设置功德箱、收取布施及从事宗教活动,更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18、基本建设和城市的开发、改造,要妥善处理与保护文物的关系,努力实现文物保护与经 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各地要积极配合有文物发掘资质的单位,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调 查、勘探和抢救发掘工作。在城市开发、建设和改造中,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 建设控制地带的,必须落实保护措施,并认真履行文物报批手续。

  五、充分发挥文物作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19、努力发挥文物在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实现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根 据当地文物资源的特点和优势,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开放点的建设,建设一批能够展 示我省优秀传统文化和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确保文物不受损害的前提 下,有机组合文物资源,使文物事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实现文物的经济价值。同时 ,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出优秀文物陈列展览及文物图书和文物影视音像制品。

  20、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以省博物馆文物为基础,有机组合全省 馆藏文物,编制出版资料图录,逐步形成一系列的特色精品文物展览。大力开展省际之间的 文物交流展,并不断将展览推向海外,扩大宣传安徽形象,为我省的对外经济合作和交流服 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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