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宿迁市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宿迁市砖瓦窑业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3]5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5-27
施行日期:2003-05-27
发布部门: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宿迁市砖瓦窑业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宿迁市砖瓦窑业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市国土资源局 2003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砖瓦窑业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粘土资源和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的砖瓦窑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粘土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保护耕地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粘土资源。

  第四条 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实行严格的《采矿许可证》制度。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采矿权,办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采矿活动。

  第五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规费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

  第二章 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的采矿登记

  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砖瓦窑业《采矿许可证》实行每年核发一次,核发本年度《采矿许可证》时,实行对上年度及本年度取土情况现场勘定审核制度。

  开采粘土资源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的砖瓦企业,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粘土资源量小于200万立方米的砖瓦企业,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砖瓦企业申请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采矿权,按以下程序办理采矿登记:

  (一)新设立的砖瓦企业申请采矿权

  1.设立砖瓦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砖瓦企业名称,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到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采矿权申请人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3.砖瓦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到原划定矿区范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采矿权

  1.采矿权申请人到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采矿权申请人持换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件,到原划定矿区范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内容如下: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概况;

  3.粘土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拟申请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的位置、范围、资源量;拟建矿山规模、服务年限、取土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应附图)及取土后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低产田改造、结合平整土地在耕地上取土的,要具备取土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及土地复垦配套方案(属旱改水改造的,还要经县农业和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取土区位于荒滩、废滩、废河、河滩的,要取得具有该土地使用权或管理权单位同意及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取土意见。

  4.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二)与矿山建设相应的地质资料。

  (三)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及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第九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三)工商营业执照及与砖瓦企业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六)墙改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采矿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办理采矿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

  (二)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四)采矿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变更企业名称、矿区范围或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到原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

  (二)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四)采矿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申请砖瓦用粘土资源采矿权审批登记时,凡是能够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原则上不再以行政审批方式无偿授予采矿权。

  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时,按照《江苏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砖瓦企业用地由厂区和取土区两部分组成。

  厂区用地包括窑基、堆场以及办公和必要的生活设施用地,按非农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坯场、取土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由采矿登记机关依据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每年拨用一次,明确划定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

  严禁任何采矿权人越层越界开采粘土资源。

  第十五条 砖瓦企业取土应选择沟、塘、荒地。鼓励砖瓦企业开采工矿废弃、河道淤积和湖底淤积等粘土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和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

  第十六条 禁止新建生产粘土砖的砖瓦企业。限制技改年生产规模在3000万块标砖以下的粘土空心砖的砖瓦企业。

  第十七条 禁止在国道、省道、铁路、河湖等交通水利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风景旅游区内取土烧砖,现有砖瓦窑厂应立即关闭。

  保护区范围依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交通水利等设施保护区内采矿的通告》(宿政发[1999]51号)设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按530平方公里设定,县城市规划区范围按200平方公里设定。

  第十八条 已关闭的砖瓦窑厂,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恢复耕种或利用。小土窑、立窑及分批淘汰的砖瓦窑厂,由业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恢复耕种或利用。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在受理砖瓦窑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时,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执行取缔小土窑、立窑;分批淘汰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能耗高、达不到环保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18门以下简易轮窑的原则。

  市、县两级墙改、经贸、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环保、农林、税务等部门及砖瓦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商在本市投资开采砖瓦用粘土资源的,市人民政府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砖瓦企业采矿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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