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府[2003]8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5-30
施行日期:2003-05-30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民政局、老龄委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实施意见

  为切实抓好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工作,根据建设部等国家四部委办《关于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的通知》(建标〔2002〕247号)精神和《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试行)》规定,特制订创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为民办实事和关心困难群体生活的有关方针政策,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省和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不断改善人的物质环境和生活质量,确保市民出行安全、舒适和方便,促进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和融合,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使我市真正成为社会文明,最适宜人居和创业的现代化城市。工作目标是:到2004年,苏州市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达到全国无障碍设施示范城(区)标准。

  二、主要措施

  (一)继续认真贯彻苏府办〔1998〕22号、苏府〔2001〕7号、苏府办〔2002〕122号文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桥梁、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公园、广场(含开放型绿地)、居住小区、火车站、汽车站、轮船码头和主要旅游景区等建筑工程,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二)做好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近期市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组成检查组,依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对苏州市区已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尤其是2002年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大、中型公众建筑物进行检查。对未建无障碍设施和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规范的工程,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各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的职责有步骤地负责实施(各部门分工见附件1),改造经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和司法部必须带头抓好主要办公大楼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四)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医院、银行、电信、邮政、书店、影剧院、宾馆、饭店、文体场馆、休闲中心、学校、住宅区等都要积极主动搞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五)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城市道路的人行横道设置盲人过街音响信号;市政公用部门在道路改造和新建公厕时,须相应搞好无障碍设施;园林部门要借我市正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搞好新建现代公园、广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择地建立盲人植物园。

  (六)严格贯彻《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把好设计和竣工验收关。设计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设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审核工程的无障碍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无障碍设施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内容之一。对不按规范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规划、质监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把好竣工验收关,对未按规范设计施工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七)各级民政、老龄委、残联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同时,要切实带头抓好本系统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发挥示范作用。

  (八)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人要负责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按照城市道路与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的分工,分别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者负责。公安交通管理、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公共场所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保持盲道畅通;对破损的盲道砖,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更换。

  (九)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民政、老龄委、残联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渠道进一步广泛深入宣传无障碍设施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充分利用各种老年人、残疾人的节日,加强市民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了解,把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提高全体市民关怀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意识。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牵头,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财政、交通、城管、劳动、园林、教育、卫生、文化、贸易、旅游、金融、电信、邮政、妇联、民政、老龄委办、残联等部门和人民团体参加的苏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全市无障碍建设和苏州市区示范城创建工作。各级政府拨出一定经费用于无障碍设施经建设的组织管理。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都要将苏州市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领导和监督责任。

  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文明工程,是造福后代、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于社会的爱心工程。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避免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一阵风。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要注重规范,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切实把好事办好。

  附件:

  1、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各部门分工实施表(略)

  2、《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试行)》

  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市政公用局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老龄委办公室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三年四月

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试 行)

  一、组织管理(20分)

  (一)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管理。(5分)

  (二)有比较完备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2分)

  (三)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由建设、民政、交通、铁道、公安、民航、旅游、妇联、老龄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团体参加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能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3分)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各级民政、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3分)

  (五)制定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能分工负责实施。(3分)

  (六)新建和改建的无障碍设施在技术上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2分)

  (七)公众普遍具备无障碍意识。(2分)

  二、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20分)

  (一)缘石坡道(10分)

  1、城市市区和郊区新建和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100%-2分,90%-1分,90%以下-0分)

  2、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道的人行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达20%.(20%以上-8分,15%-6分,10%-4分,10%以下-0分)

  (二)盲道(10分)

  1、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及市、区级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应设置盲道。(设置盲道4条街以上-4分,2条街-2分,1条街以下-0分)

  2、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区及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口应设提示盲道。(设提示盲道5条街以上-2分,4条街-1分,4条街以下-0分)

  3、城市建成区的公交车站等候区应设置提示盲道。(设提示盲道5条街以上-2分,4条街-1分,4条街以下-0分)

  4、人行横道设有过街音响信号装置。(2分)

  三、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40分)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公共建筑

  1、新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与交通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福利院(所)、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2分,80%以下-0分)

  2、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相应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航空港及火车、地铁、城铁、码头、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80%以上-10分,60%-4分,40%-2分,30%-1分,30%以下-0分)

  (2)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星级饭店、宾馆、餐饮店,邮局、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30%.(30%以上-10分,20%-5分,20%以下-0分)

  (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高等院校、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设施设施改造率达50%.(50%-5分,40%-2分,30%-1分,30%以下-0分)

  (二)居住建筑

  1、新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2分,80%以下-0分)

  2、建成区已经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入口无障碍改造率达20%.(20%-5分,10%-2分,10%以下-0分)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20分)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4分,50%-2分,50%以下-0分)

  (二)城市建成区已建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率达30%.(30%-15分,20%-10分,10%-5分,10%以下-0分)

  注:

  1、“新建”工程是指2002年1月1日起设计的工程。

  2、城市建成区,已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设置坡道、扶手和提示盲道或设置自动升降梯、扶手和提示盲道加2分。

  3、新建和改建的缘石坡道,如采用全宽式单面坡且坡度小于1∶20达50%以上的,加2分。

  4、各地在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凡在创新及相关产品研发应用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加2分。

  5、以上各项累计超过90分的城市,由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予以“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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