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江门市农村卫生服务一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江门市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2]5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7-03
施行日期:2002-07-03
发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江门市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做好江门市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优化我市农村卫生资源,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实施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强化我市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的指导与监督作用,提高镇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逐步建立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于一体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新体制。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以镇卫生院为中心,通过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农村卫生资源,充分调动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两个积极性,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安全和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按照省的部署,我市要在2003年底前,基本实行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即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的规划布局、业务指导、工作考核、人员培训、药品采购等实行统一管理,以强化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的指导与监管作用,提高镇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一规划布局。由镇卫生院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和地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制定当地村卫生站的规划,报本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统筹设置村卫生站。

  (二)强化业务指导。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站的业务指导,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1、指导卫生站做好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初级卫生保健等工作;

  2、指导卫生站做好传染病、慢性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

  3、指导卫生站做好常见病的初级诊疗和康复工作;

  4、指导卫生站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5、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指导卫生站及时准确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如实填写、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并做好资料的保存。

  (三)落实工作考核。镇卫生院应建立和健全对村卫生站各项工作的考核制度,村卫生站要严格执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考核制度。

  (四)加强人员培训。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站现职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坚持定期例会制度和定期业务考核,建立卫生站业务人员业务档案,进一步提高农村医疗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五)统一药品采购。村卫生站医疗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用品等,统一由镇卫生院购销管理和调拨供应,卫生站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进药。镇卫生院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对村卫生站使用药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用药安全。

  各市、区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具体方案(含各镇采取一体化管理模式、措施和具体进度),于今年7月30日前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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