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管理局、市建规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组织开展2002年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组织开展2002年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
市政管理局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二年七月一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桂建房字[2002]5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从现在起到7月25日止,拟在全市范围内(包括三县一市)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对于这次大检查,我们的意见是:
一、检查的范围下列各类危旧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均属于本次房屋安全大检查的范围:
(一)歌舞厅、影剧院、浴室、健身房、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建筑。
(二)教学楼、试验室、学生宿舍、幼儿园等学校、科研建筑。
(三)车间、厂房、仓库等生产建筑。
(四)居民住宅。
(五)需要安全检查的其他房屋建筑。
其中生产厂房、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校舍和居民住宅列为本次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的内容(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房屋实施检查并进行安全鉴定。重点检查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停止使用和已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加固,解除危险。
(二)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检查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装饰装修,是否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列入白蚁防治范围的房屋,白蚁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四)消防设施设备等是否按照规定配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预案是否切实可行。
(五)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
三、检查实施方法(一)各主管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各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自查自报工作。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鉴定机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结合我市和各县(市)的情况,具体分工如下:
1.市政管理局负责全面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市直管公房的检查,和教学楼、试验室、学生宿舍、幼儿园等学校、科研建筑,歌舞厅、影剧院、浴室、健身房、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建筑,大型车间、厂房、仓库等生产建筑及需要安全检查的其他房屋建筑的复查,以及县(市)的资料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市建规委配合做好此项工作(联系单位:市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科,电话:2825970;市建规委城建科,电话:3824961)。
2.各城、郊区政府负责组织各自辖区的私房复查和资料汇总工作(联系单位:万秀区政府,电话:2821737;蝶山区政府,电话:3849027;郊区土地局,电话:3825040)。
3.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全市消防设施设备、消防通道的复查和消防预案审核及资料汇总工作(联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电话:2027261)。
4.市政管理局白蚁防治所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复查工作(联系电话:2825122)。
5.各县(市)政府组织本县(市)建设局(委)、房管局(所)和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检查的复查和资料汇总上报工作。
6.属市辖区内的其他房屋(如贺州地区和其他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将检查情况直接报市政管理局。
(二)各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整改,以彻底消除隐患。
(三)这次房屋安全大检查,要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思想到位,措施到位。同时要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进行治理。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要坚决停用,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该加固的要及时加固,以彻底消除隐患,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将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情况、困难、需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市政管理局(各县、市报当地政府),以便汇总上报市政府。对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不力或房屋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与个人,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五、时间安排这次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时间要求在今年7月24日前结束,7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市政管理局以便汇总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建设厅。市政管理局、市建规委、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将对部分危旧房屋的安全检查及房屋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