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2]6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7-19
施行日期:2002-07-19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在近期基本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省职业卫生工作形势的严峻性

  我省是重工业基地,各类职工人数较多,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据统计,全省现有工业企业25万个,劳动力人口近2000万,其中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劳动力人口为1200,万。职业病已经成为我省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卫生问题之一。建国以来,我省的国有企业累计发生职业病患者69129人,死亡16901人。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化工、机械、建筑装修及部分加工业最为突出。特别是近20年来,各类乡镇企业和各类中小型企业迅速发展,由于一些企业不重视职业卫生,防治职业病危害的任务更加艰巨。一些乡镇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不重视职业病预防,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三同时”审查手续;设备简陋,缺乏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在招聘职工时,不签定劳动合同,即使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职工就业前和就业后不按规定体检,使职业病危害不能及时发现和诊治:近年来,我省的箱包、制鞋、皮革以及建筑材料行业的部分企业,由于不注重劳动环境改善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护,导致苯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正已烷中毒的事故发生多起,共有9人死亡,100人罹患职业中毒。

  上述事件都是由于忽视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反映出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目无法纪,有的基层干部和地方领导不负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包庇纵容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务必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全国职业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准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二、依法行政,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较大的几类职业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在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年要确定一、二个重点职业病危害领域进行集中整治,要把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要行业、重点用人单位、重点人群作为服务对象,并针对生产环节、生产特点进行各种类型的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对于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又无法治理、限期未治理或限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闭。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义务,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政府监督;要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控制制度,使工作场所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要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和培训制度,确保劳动者得到职业健康保护。

  各级政府要依靠科技进步,对生产设备和工业技术落后、劳动条件差的中小企业,通过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改造,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大力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逐步根治职业病危害。

  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合作项目时,各级政府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从源头抓起,防止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转移。

  各级政府要加快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体系。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力量,充实职业卫生执法队伍,保证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满足职业卫生服务社会需求。

  各级政府要建立职业病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于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真正担负起《职业病防治法》执法主体的责任,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注重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源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参与新、改、扩建项目可行性阶段的论证和项目竣工的验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内容进行把关,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及时投入生产使用。对现有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要纳入计划,分期分批限期治理。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时,须由建设单位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否则不予批准该项目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定期进行监管,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不留死角。对于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要增加职业卫生监督频次,坚决遏制职业病危害蔓延的趋势。

  各级经贸委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从设立到生产、经营使用和贮运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企业要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确实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落到生产、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检查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情况、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情况、交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支付工资及遵守禁用童工规定情况以及遵守国家对未成年工、女工实行保护情况,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时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保护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对招商引资、引进的技术合作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严防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转移。要教育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保护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宣传、教育企业重视职业卫生工作,遵纪守法,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将乡镇企业引上现代化企业管理轨道。

  各级工会组织要配合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文化宫、俱乐部等宣传场所,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车间、班组和每一个职工。要就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工会的群众监督职责,要协助企业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职工职业卫生素质。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四、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做好近期重点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做好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重点行业的整治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粘合剂企业和个体作坊的整治力度。对于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重者关闭,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从2002年7月至2003年1月,用人单位凡有依法分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根据职业卫生属地管辖原则,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如实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受理申报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并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组织抽查,加强监管。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律意识。要继续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努力争取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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